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於決標後轉列為保證金,如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無需貼用印花稅票。但如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者,則已構成書立另一應納稅憑證,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收據適用稅率為千分之四,而領回押標金所立收據稅率為千分之一,兩者憑證性質不同稅率亦不相同。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遺產所立的分割協議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果是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果稅票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照揭下重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臺中訊)近來公司為提升國際競爭力,藉企業併購法進行法人分割,透過專業分工彈性地調整企業營運模式,進而申請租稅優惠減免案件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若依照企業併購法分割事業體,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支付股票、現金、財產對價給原本的被分割公司,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可適用企業併購法39條租稅優惠(包括免徵印花稅、契稅、證交稅、貨物勞務不用課徵營業稅、准予土地增值稅記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分割」釋明優惠範圍,原以有表決權的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可享有租稅優惠,但若是支付對價給原本被分割公司「股東」,同樣也準用。此外也核釋有關「全部對價」的認定,除收購財產為「土地」情形者外,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認定(即對價係以受讓之資產價值減除承擔債務價值後之資產淨值作價……)。但若公司如有不當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仍應查明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其全部對價。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詢問,建築師收受業主電匯設計費款項,逕以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者,是否一定要另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建築師、會計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之收據,依規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惟業者若以匯款方式支付勞務費,可以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免再取具執行業務者收受該款項之收據,既未另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若業者以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但執行業務者仍另立收據交予該事業者,則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21793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貼用印花稅票。」又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說明二略以:「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是本案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就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原公同共有不動產之潛在持分權利範圍,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計算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商品盤損僅限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且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盤損1億1千餘百萬元(占營業收入51%),惟未依規定申請報備及未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且無法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對存貨受損一事,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資佐證;本局以甲公司102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應稅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略以,甲公司存貨受損時沒有依現行實證法之規定,及時向稅捐機關申報,基於營業稅案件有「資訊不對稱」之實證特徵(有關交易之原因關係及證據資料,主要掌握在營業人手中)及稅務行政具大量行政之事物本質,甲公司對存貨受損或出售等事實有協力義務,但其完全未盡此項義務,本局自可憑此認定部分存貨實際上已銷售,其事實認定並非建立在推計基礎上,而是綜合各項情況事證,而認定申報盤損之存貨部分已實際出售,本局據以核定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公司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之商品發生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並提供各項產品之存貨流向及進貨來源等帳簿憑證資料供核,應依法誠實申報銷售額,俾免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文具行開立載有文具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文具行如經核准為銷售額未達財政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屢查獲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員工或其子女、親屬等之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以隱匿銷貨收入,或匯出外匯支付進口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而漏報進貨及漏報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就所查獲漏稅額予以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查核甲君之銀行帳戶102及103年度以臨櫃及自動櫃員機(ATM)方式提現145筆小額款項,金額合計新臺幣3千餘萬元,其中48筆交易款項略低於金融機構大額提領通報金額(50萬元)之門檻,且票據存入頻繁,顯有異常。經蒐集相關資料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主要營業項目為豆腐(乾、皮)製造。經統計資金流入對象及金額,發現其往來頻繁,研判應為該公司之交易對象。嗣經向相關人調查結果,查得A公司利用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涉嫌短漏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該2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合計補徵稅額1千餘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營業人為隱匿其營業收入,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由於這些人頭戶並無相當經濟能力,卻擁有鉅額存款,是國稅局鎖定查核對象;另國稅局亦會運用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與相關課稅資料相互勾稽,並結合銀行資金流程進行查核,查獲營業人以人頭帳戶支付進口貨款而漏報進貨,進而亦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
該局特別提醒,洗錢防制法新制自106年6月28日施行後,運用人頭帳戶進行租稅規避或逃漏稅捐所衍生的洗錢行為,可能構成洗錢罪,且金融機構必須保存及揭露更多資訊,國稅局將更能夠掌握相關逃漏稅資料。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予罰鍰,實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我國自105年5月1日起參考國際做法,委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同步實施「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鑑於外籍旅客申請特約市區退稅,並無退稅金額上限,故實施初期規定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僅限受理外籍旅客申請其向35家民營退稅業者特約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支付之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為防止外籍旅客冒退稅款或藉由大額退稅從事洗錢、資恐等不法犯罪行為,已逐步建構完整之防範機制,為進一步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並強化特約市區退稅鼓勵外籍旅客領得退稅款後再用於消費之政策成效,爰於106年7月24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放寬特約市區退稅服務適用範圍,並定自106年9月1日施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自106年9月1日起,外籍旅客在臺旅遊期間向1千8百餘家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取得退稅明細申請表,均可洽民營退稅業者設於臺北101、太平洋SOGO百貨忠孝店、新光三越百貨台北信義新天地A8館及高雄漢神百貨等4處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特約市區退稅,購物退稅將更為便利,以促進旅客增加在臺消費及為周邊商圈創造新商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消費者與旅宿業者詢問,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透過國際網路訂房平台預訂國內飯店或旅館住宿,應向誰索取統一發票?又旅宿業者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課稅新制實施後,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應分別依其交易收款模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一)倘由國內旅宿業者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另行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之模式,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買受人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國內旅宿業者支付平台服務費與境外電商,應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勞務買受人(國內旅宿業者)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 報繳營業稅。
(二)倘由境外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全部價款,並於扣取平台服務費後支付給國內旅宿業者之模式,則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境外電商業者實際收取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另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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