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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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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若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負責人為張君,106年8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陳君,則原負責人張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6年8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7月1日至7月31日銷售額,申報106年7-8月期營業稅;至新負責人陳君應於9月15日前,就其實際經營期間8月1日至8月31日銷售額,申報106年7-8月期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法定申報期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或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商號若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變更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除在申請變更的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義務,倘該獨資商號屬適用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原負責人如將其餘存貨物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負責人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新負責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特別注意營業稅申報時點,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配合境外電商課稅新制自本(106)51日正式施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含中、英文介面)已於同年51日起提供線上簡易稅籍登記,並於同年71日起正式開放線上報繳營業稅功能。

本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本局提醒,境外電商業者銷售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電子勞務銷售額累積達登記門檻者,自10651日起,請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又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亦明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依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是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負有給與他人憑證之義務。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公司A營業所銷售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合計800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卻分別以甲公司及甲公司B營業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經本局查獲,按查明認定之總額800餘萬元處5%罰鍰。依財政部85年8月2日台財稅第851912894號函釋,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係屬不同之營業人,各營業人應各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與甲公司及其A營業所在法律上是否屬同一法人格無涉。是有關開立統一發票之主體,因稅籍登記不以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亦得為之,則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上,已為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應獨立開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3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營業行為應由各稅籍登記之實際交易主體為之,不受法人格影響。A營業所為系爭交易之實際銷售人,自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其未依規定開立,即屬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行為罰之構成要件,而行為人一旦違反作為義務,不問有無漏稅結果,即應予處罰,縱行為人之行為於稅賦之結果並無影響,仍不影響行為罰之成立。甲公司A營業所不服,主張已由總機構甲公司依法開立立統一發票,無逃漏營業稅之意圖及事實,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4條適用云云,本件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在案。

      本局呼籲,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係為使營業人據實給與或取得憑證,俾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臻於詳實,以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即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給與買受人憑證之義務規定,舉凡應給與憑證之主體、應給與憑證之時間及憑證之形式,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故就營業稅法而言,總機構與其所屬分支機構非屬同一營業人,自應各負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銷售額及相關帳簿憑證之法定義務,不因總機構已報繳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即得免除分支機構依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給與他人憑證之法定義務。

本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本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銷售月子餐與產後護理之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財政部賦稅署及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營業人甲不服,主張其銷售月子餐與產後護理之家,係代工不代料,系爭漏報銷售額為其代產後護理之家採購食材部分,屬於代收轉付等語,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甲並非於採購食材後直接將該等食材交付產後護理之家,並向產後護理之家收取該等食材費用直接轉付予食材廠商,而係將購入之食材加工作成月子餐提供與產後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給付金額係營業人甲提供月子餐之代價,且營業人甲所稱代收產後護理之家採購食材金額,與其支付該等食材費用與食材商時取得之收據金額並未相等,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上所稱之「代收轉付」,即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有所不同。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始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應留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工程合約書未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應按總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者,可按工程造價貼花;另工程合約如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扣除營業稅後貼花。

繳納印花稅可至本局或各分局印花稅櫃檯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款,或網路申報印花稅,地方稅網路申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

 本局表示,營業人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嗣營業人出售該未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並取得代價,應認屬其係銷售該土地之請求權,為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倘經查獲營業人銷售該土地請求權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除應補徵所漏營業稅額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營業人甲公司購入土地,囿於土地容積移轉申請,乃借名登記於A君名下。甲公司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A君請求交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之債權請求權。嗣甲公司出售該未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並取得代價,應認屬其銷售該請求權,為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本局遂就甲公司銷售時漏開統一發票1,300萬元部分,除補徵營業稅65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65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購買土地,倘借名登記於他人,嗣後出售該未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並取得代價,係屬銷售該請求權,為債權買賣行為。是營業人出售此債權請求權時,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無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土地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倘有是類情形,因一時不察,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籲請營業人應注意前揭規定核實開立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出售尚登記於他人名下的土地,屬債權交易行為,所取得的代價,並不是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查核轄內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的甲公司,將其向乙公司所購置的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隨即出售與第三人,因系爭土地尚登記於乙公司名下,甲公司取得的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經該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的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並取得對價。甲公司雖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出賣人乙公司擁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土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該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債權銷售額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表示,該部今(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該部77年5月10日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及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立法院106年5月10日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提案略以,鑑於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等免徵營業稅,業有租稅不公之情事,補習班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已實施32年之久,爰請該部依74年營業稅法修正意旨徵詢教育部意見,研議檢討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該部洽據教育部函復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未立案補習班及以公司為設立人之短期補習班家數達1,000餘家,如稽徵機關未盡輔導之責,恐滋生營業人未諳法令變更致生違章漏稅情事,引發營業人反彈,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規範過渡期間,自107年1月1日生效,並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6年12月底前積極輔導,以杜爭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移轉土地所書立的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應貼足印花稅票,但稅額不足1元無須貼花。印花稅以計至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計算後印花稅額不足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的部分,無須四捨五入,均免予繳納,民眾無須多貼花。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網路申報地方稅快速又便利,以往民眾須利用「自然人憑證」及「工商憑證」才能申辦,現在又增加了「全民健康保險卡+密碼」作為登入憑證,大大提高使用的便捷性及提供更多元的網路服務。

該局說明,民眾只要先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將全民健康保險卡註冊並設定密碼後,即可啟用「全民健康保險卡+密碼」作為地方稅網路申報(辦)登入之身分認證,相當便利。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服務項目,除包含線上申報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外,尚包括線上申辦房屋之稅籍證明、繳納證明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等多項服務,歡迎民眾多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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