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二、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注意事項
1.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
2.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 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更新日期 : 2016-03-17
資料來源:http://www.bli.gov.tw/default.aspx
勞工朋友常常會誤解,以為勞保不能重複…
其實如果實際有從事兩份工作,兩份工作依規定都應該要申報加保勞保,也就會出現雙重加保的情況。
第一種雙重加保情況:先在職業工會加保+後在公司加保
若原本是在職業工會加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後來到公司行號上班,再由雇主辦理加保,這時就會出現雙重加保的情形,為了確認勞工是否仍符合工會加保資格,勞保局會寄發「雙重加保通知單」給職業工會和被保險人(由公司轉交),收到通知後,請依下列兩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情況1-勞工仍符合職業工會加保資格:
若勞工受僱於公司工作期間,同時仍係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可於原屬職業工會繼續投保,換句話說,此類勞工可於公司和職業工會兩邊都投保,保費則須兩邊皆繳納,但這段重複投保期間的勞保給付,只能以較高投保薪資計算,無法合併計算。
情況2-勞工已不符職業工會加保資格:
若勞工已非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請職業工會在收到通知書的10天內,填妥專用退保表(印於通知書後)寄回勞保局,即可追溯自勞工由新公司加保之前一日退保,保險費不會重複計收。
※如果超過10天才申報退保,則保險費會計收至申報退保之當日喔!
第二種雙重加保情況:A公司加保+B公司加保
若原先在A公司上班,之後在B公司找到一份兼差,A、B兩家公司都要幫忙加保勞保,6%退休金也是兩邊都要提繳
當然在A、B公司的勞保保險費都要計收;而申請勞保普通事故給付時,若雙重加保時間連續滿30天以上,給付金額就可以用投保薪資合併計算(上限不得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最高等級45,800元)。
※ 勞保普通事故給付: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5種給付。
※ 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4種給付。
最後要說明一點:雙重加保期間的勞保年資只會計算一家公司的年資,並不會累計喔~也就是說如果雙重加保的時間共1年,則勞保年資僅會計算1年,並非2年唷!
哪些項目該列入薪資申報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呢?
雇主其實應該要按員工每月工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才是正確的喔!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雇主應該要按照員工每月工資總和,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而每月工資總和的計算標準,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工資」的定義喔!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http://goo.gl/8fRFe6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http://goo.gl/u9XVsF
那究竟有哪些項目應計入工資呢?
在每一間公司的薪資結構都不一樣的情況下,有些公司除了底薪外,可能還有加班費、業績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不休假獎金、伙食津貼、職務津貼…等,無論薪資的名目為何,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要計算在內。
*更多關於工資範圍的說明:http://goo.gl/175REO
每月工資不固定的勞工,更應該要適時申報調整
新進人員在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如果還不確定員工的工資是多少,可先以員工與公司雙方約定的薪資,或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現職員工在薪資變動時可即時反映申報調整;而每月工資不是固定金額的員工,應以其最近3個月的平均薪資為準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
*如何辦理投保薪資申報及調整:http://goo.gl/6oZCZF
*網路申報:https://edesk.bli.gov.tw/aa/
貼心提醒你,要誠實申報投保薪資還有提繳工資喔!這不只是保障勞工的權益,更可以避免受罰喔!
如果公司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或調整員工的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不僅會影響員工請領各項勞(就)保給付的權益,也會影響員工未來領取勞工退休金的金額,而老闆也會因此受罰,並需賠償員工所受的損失,務必要小心謹慎喔!
相關問題可以查詢
★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
★勞工保險局官方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ImLabor/
本局表示:A君趁著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安排全家出國旅遊,未料於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因積欠稅款遭限制出境,出國受阻,敗興而歸。
本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因此,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而得不償失。
本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除國稅局得依稅前揭規定限制出境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限制出境,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金額門檻及期間之規範。
據報導,臺中有位消費者於去年12月間至知名連鎖速食店消費,其取得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經郵局給獎後,遭郵局人員因相同號碼的發票有2張而索回中獎獎金,令消費者不解。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之2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重複開立等錯誤情形,或其他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買受人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係由營業人於查獲日起15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本件重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轄區國稅局於今年1月份已接獲速食業者報備因轉換系統異常,致部分發票號碼有重複開立情事,該業者重複開立之兩張發票均已依規定申報繳稅,不同消費者取得同一個發票號碼發票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均可領取中獎獎金,至重複領獎之獎金將由重複開立發票的營業人償還。
該局已於105年2月28日派員陪同郵局人員向中獎人致歉並將中獎獎金歸還,亦請郵局往後如有類似情形時應審慎查證,以免影響中獎人權益及觀感。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統一發票中獎人詢問,中獎之統一發票如於領獎後發生退貨情事,所領獎金是否須繳回?
統一發票之給獎,主要在鼓勵民眾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增裕稅收。買受人依法取得統一發票而中獎,與事後發生銷貨退回係屬兩件事,只要經查明確無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之情事,其已領取之中獎獎金無須繳回。倘經查明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與買受人有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情事,依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自得予以追回,另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一定要索取統一發票,並記得兌獎,人人都有機會成為千萬獎金得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開始了,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於所得資料查詢清單內發現實際領取之薪資所得總額與清單內之金額不符,或未在該公司任職卻有該公司之薪資所得該怎麼辦?
該局說明,民眾若發現有上述情形,建議先向開立扣繳憑單之單位查證,倘確實遭公司虛報,可檢具薪資所得領取資料、在他單位工作證明等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據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本局表示,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打工賺學費,除了慎選工作場所以確保自身安全外,還得特別留心稅務問題,避免被不肖雇主利用,成為逃漏稅的工具。
本局指出,往年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打工,常發現有學生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或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到了綜合所得稅大批補稅開徵期間,本局經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子女打工只領取幾萬元薪資,為何全年薪資所得卻高達幾十萬元,質疑所得核課之正確性,引起徵納雙方之困擾。
本局進一步說明,某些不肖營利事業,利用學生社會經驗不足,而以開立不實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方式,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達到逃漏稅目的,為避免淪為不肖營利事業逃漏稅工具,學生打工時,千萬不要將身分證、印章隨意交給用途不明之他人,或在未載明工作期間及金額的薪資表上簽名蓋章,另外在領取薪資時,亦應詳細核對薪資印領清冊上的金額與實際核發的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洽給付單位查明,如發現有被公司行號虛列薪資情形,請即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若經調查屬實,該筆被虛報薪資將可註銷,而虛報之營利事業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本局並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虛報薪資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閱,或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本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因106年1月31日適逢春節假期,因此憑單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月6日。
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本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期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
本局指出,為節能減碳,財政部今年仍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即憑單填發單位原則上「得免」於106年2月15日前填發,惟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如下: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6年2月6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5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憑單申報可採用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以網路申報者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並完成申報;此外,本局特別說明,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外,亦可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上傳申報資料,方便又省時。請大家多用網路,少走馬路,享受優質便捷的報稅服務。
為提升扣繳憑單申報便利性,自106年1月1 日起,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及逾期申報案件外,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法定申報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相關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至上開網站申請網路報稅密碼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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