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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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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7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11071日以後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係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其資產主要為土地、房屋,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甲公司於1111020日買入乙公司股份60萬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7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萬股,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甲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將該股權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而係填列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項下,經該局審核後按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補徵稅款2百萬餘元(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交易股權時,應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詢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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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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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巿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愈早繳清稅款,即可愈早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事宜。

該局指出,申請以上巿、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稅額多寡係依申請抵繳日期與死亡日期的收盤價而定,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就可以申請以股票全額抵繳;反之,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時,可抵繳的稅額即有限制,可抵繳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遺產稅額×(該上巿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之遺產價值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所遺存款僅200萬元,尚不足100萬元,繼承人乃以甲君持有之A上巿公司股票(死亡日收盤價100元,其持有10萬股,遺產價值為1,000萬元)申請抵繳遺產稅,因申請抵繳日該股票每股收盤價135元,高於甲君死亡日收盤價,則可以該股票1萬股(死亡日收盤價100元×1萬股)全額抵繳遺產稅100萬元。但若該股票於申請抵繳日收盤價僅90元,較甲君死亡日收盤價為低時,股票可申請抵繳遺產稅額僅能按比率計算,可抵繳稅額為6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該股票核定遺產價值1,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為限,故以甲君死亡日收盤價每股100元換算,繼承人僅能以6,000股股票申請抵繳遺產稅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股票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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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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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搜集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就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準備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供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或函復辦理結果)。二、被檢舉者資料(檢舉個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檢舉公司或商號:被檢舉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以供受理之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該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及提升查核效率,民眾如欲舉發違章逃漏稅,檢舉時需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俾與稽徵機關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電洽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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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期陸續展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主動分析開立發票張數、申報銷售額異常及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就短、漏開銷告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款繳納外,將按該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該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誠實開立足額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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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籲請接受捐贈的機關團體共襄盛舉,踴躍參與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以便利捐贈者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捐贈資料納入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範圍。

該局說明,如尚未同意而有意願參與的機關團體,請於今(114)年1231日前將填妥的同意書及基本資料,連同主管機關設立核准公文、法院法人登記證及組織章程等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及蓋大小章)等,以電子郵件(寄送信箱: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傳真(03-335-1567)或郵寄(330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方式送交該局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財政部核准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可於1152月底前,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非個人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及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個人現金捐贈資料檔,以便利捐款者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由報稅系統查詢下載及自動帶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捐贈資料,並於申報其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免再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出版品/宣導資訊/綜合所得稅項下查詢及下載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專人服務電話(03339-6789141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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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列報被繼承人之股權投資外,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如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其未償還餘額,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項目。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債權核屬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即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查明死亡日之餘額,併同其他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A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之明細表,死亡當日尚欠甲君新臺幣6,000,000元,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此項債權,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向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調閱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詳加確認是否有應收債權,以免短漏報而受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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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該局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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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倉庫地址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以自有房屋登記為營業地址,自108年間起至111年底,以負責人名義向個人房東承租倉庫供甲公司營業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甲公司支付,惟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該分局除限期責令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90萬餘元並補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外,並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28萬餘元。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個人如有出租房屋,無論係供個人住家使用,抑或供營利事業使用,皆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一地點分別出租與多個承租人使用,則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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