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向國內車輛產製廠商購買已繳納貨物稅車輛後,始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貨物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改裝車不在租稅優惠範圍,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自104年2月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第5項規定,所稱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
是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該車輛除應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規定外,其加裝輪椅升降設備應於新領牌照前完成,始符合貨物稅免徵條件。
該局特別提醒,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要件為「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所以購買一般車輛後,再行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

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單,主張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之醫療保險契約非屬實支實付,未以醫藥費收據申請保險理賠,應可列舉扣除醫藥費,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後,仍遭駁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
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部分民眾都知道醫藥費受到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但卻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
例如,甲君在保險公司投保多筆日額型保單,108年度因癌症於醫院接受治療,住院長達46天,支付一筆住院醫療費用170,000元及一筆門診醫療費用80,000元,保險公司以甲君提供之醫師診斷證明書,理賠甲君住院醫療460,000元及門診醫療3,000元,所以甲君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以全額受有保險給付,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77,000元(80,000元-3,000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A店家在其分店新開幕前,推出商品試賣促銷活動,其前往嚐鮮購買試賣品索取統一發票時,店家卻以還在「試賣」階段不用辦理稅籍登記為由,不開立發票,請問有無違法?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例如展售場所、連絡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或其他類似之場所。因此,A該店家在其分店正式開幕前,舉辦商品試賣活動,屬於銷售貨物之營業行為,應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不能以「試賣」為藉口,而得免辦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店家如未辦稅籍登記前即有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其有漏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且經查獲每月銷售額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新開業前記得辦妥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今年第一次報稅的新鮮人可以留意,各區國稅局將從即日起開始受理稅額試算服務申請,如果還不熟悉綜所稅申報細節,可委託國稅局代為試算,受理申請時間只到3月15日截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第一次申報綜所稅的首報族,從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轄內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稅額試算服務,也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以及內政部所提供的台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等服務,利用網路線上申請。
稅額試算服務主要是方便所得單純的民眾,不過若是109年度間有發生婚姻狀態變動、扶養情形特殊,或是年度間有取得中國大陸地區所得,或有其他國稅局查不到的所得等不適用。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25427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國內企業的總公司、分公司可能分別位於不同地區,但是採集團總繳模式報稅時,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分公司發生欠稅情形,繳稅義務卻可能會落在總公司身上。
官員指出,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原則上當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所屬地區不同時,應分別向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不過許多營業人為了集團統一管理方面,可能會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採「總繳」模式,統一由總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
某集團分公司整理帳務時發現,他們已申報的營業稅資料中,有部分營業額短漏報,希望在不驚動總公司的情況下,主動向國稅局更正;然而官員指出,在總繳的申報模式中,因為申報責任都歸屬於總公司,因此當其分公司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所訂各項短漏情事時,也就會由總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對這間總公司進行補稅、裁罰等處分。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23282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甲私立技職學校來電詢問,最近有職業訓練機構擬向該校租借教室及設備,利用課餘時間開辦職業訓練課程,甲學校向該機構收取之場地費,是否須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私立學校出租場地收取費用,屬銷售勞務行為,所收取之場地費,應課徵營業稅,但基於簡化稽徵作業,私立學校得比照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方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收款時,開立財政部訂定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除將繳款書之第4聯(記帳聯)及第5聯(扣抵聯)交付買受人外,並持第1、2、3聯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營業人銷售高檔美容保養品與個人,未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卻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販售給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遭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該局轄內甲公司經營美容保養品銷售,為使產品使用效果立即打動消費者,搭配美容實體課程行銷營造親眼見證,深受愛美女性喜愛,但甲公司於銷售產品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卻填製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販售與非實際交易對象之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28萬餘元,經該局查獲並依前揭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除呼籲民眾消費時,應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外,也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按事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不可開立不實發票販售他人,以免誤觸法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並檢視是否有因疏忽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今年防疫考量,外送、外帶年菜商機大,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許多賣家本身無實體店面,而是利用網路、外送平台銷售年菜,提醒賣家們留意,就算只做年菜檔期,只要銷售額在一個月內突破8萬元,就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為迎接即將到來的農曆新年,官員表示,年貨及年菜都是明星商品,但是跟一般有實體店面的賣家不同,網路、外送平台上的賣家,許多其實沒有實體店面,這類賣家就要留意營業稅稅籍的起徵點規定,如果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以上,就要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表示 ,以前財政部是以連續六個月的營業額平均達起徵點,才會要求賣家設立稅籍,不過自從去年初財政部公布新規後,現在只要單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應向國稅局設立稅籍。
官員強調,銷售金額的計算,要以所有銷售平台合計為準,賣家如果同時運用Facebook、LINE、外送平台或是任何自架網站銷售,月銷售額應全部加總計算,舉例而言,假設張先生今年1月在蝦皮購物銷售貨物6萬元、雅虎購物銷售貨物4萬元,那麼他的月銷售額就是10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指出,有些賣家可能專攻新春檔期,因此在1、2月期間的銷售額特別高,超過營業稅起徵點,建議仍要向國稅局進行申報,否則若未設稅籍被國稅局查獲,將依漏稅程度進行加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施行,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屋、土地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惟倘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亦得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倘個人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應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方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指出,有民眾A君來電詢問,其於108年5月間在工作地購買房地,但本人及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嗣因調職出售該房地,並於109年3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情形,是否得以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局回覆:因A君本人或配偶未曾於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得按稅率20%課稅之規定,故仍應依出售房地持有期間(108年5月至109年3月)在1年以內,按適用稅率45%申報納稅。
該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個人出售房地如為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仍應就房地之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詳加確認,並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該所已展開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其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開立發票情形;另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開立發票異常之營業人,亦將選列派查,以查核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防杜逃漏稅捐之不法情事。
北斗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該所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誠實主動開立並給予統一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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