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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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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用於支付適用勞退舊制員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而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累積餘額(含本金及利息)應列報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08年度因已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員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剩餘本金及其利息271萬餘元,惟A公司於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經該局函請其提示相關帳簿文據供核,其嗣以書面承認因疏忽而漏未申報該筆收入,該局乃核定A公司漏報其他收入271萬餘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4萬餘元,並裁處0.6倍罰鍰32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指派員工赴海外工作,列報派駐任職人員之薪資所得,應保存駐外人員之聘僱合約書、支付薪資證明、業務往來文件及訂單合約等足資證明與營業相關資料,以供國稅局查明認定,否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自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經營醫療機械設備批發業,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海外服務員工甲之薪資支出1,750,000元及伙食費18,000元,經該局依內政部出入境資料查得甲於該年度出境天數達290天,惟無出差紀錄及其他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無法核認甲之出境與業務有關,乃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否准認列。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國外並無分支機構,爰派任負責人之女兒甲負責洽談海外採購、推廣及掌握終端客戶資訊等事宜,並檢附與海外供應商簽訂之合約供核,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經通知A公司就甲於海外工作地點、住宿地點證明、訪洽客戶對象、客戶進銷明細表及與業務相關之具體證明供核,惟A公司均無法提供,尚難認其支付甲之薪資支出等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必要費用,自不得列為A公司之費用或損失,予以駁回而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營業費用,屬實際發生且與業務有關者始可核認,如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自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款得以順利徵起。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為規避稅捐之執行,常於審查或行政救濟期間,將其財產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或交付信託;或將銀行存款、營業收入存入負責人或第三人帳戶;或辦理減資、停(歇)業、變更負責人;或以自己、他人名義設立營利事業等方式隱匿或移轉財產,以致逾期未繳納之欠稅於移送執行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巨額欠稅無法徵起。該局為防杜有心人士規避稅捐,已將租稅保全程序提前至審查階段,建立即時通報機制,若於審查階段即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立即通報並對其依法聲請實施假扣押程序,以保全稅捐債權。

 

該局舉實例說明,轄內A公司經該局查獲於102至9月至106年2月間,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進行調查時,發現A公司於109年7月15日接獲調查通知函後,隨即於同年11月25日將名下所有土地及房屋移轉至負責人甲君名下,並於110年3月30日向主管機關申請減資登記,足證A公司於知悉將遭應補徵稅額及罰鍰後,即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執行。該局旋即啟動即時通報機制,加速審結A公司涉嫌逃漏稅捐案,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合計新臺幣752萬元,因110年5月21日合法送達繳款書後,A公司未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法院裁定准就A公司財產於752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接獲裁定後隨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成功於110年7月2日扣得A公司銀行存款665萬餘元供繳納所欠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將立即依法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程序,以確保國家租稅債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05年1月1日上路,如今房地合一稅2.0亦於1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果向建設公司購買並簽訂買賣契約後,建設公司同意減價及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但沒有重新簽訂減價後的合約,此舉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民眾未將原買賣契約書所簽訂的交易金額扣除減價金額列報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導致墊高該房地產的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9年度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房屋土地成交價格940萬元,並按其與建設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填載原始取得成本為1,086萬元,申報出售房地損失146萬元(1,086萬-940萬);嗣經該局查得其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16萬元,並取得建設公司開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重行核定取得成本為870萬元,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20%核定應補稅額4.6萬元,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屋簽訂買賣合約後,若有發生減價折扣,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之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如誤以折讓前之契約總價申報成本者,請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所得稅法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40%累進稅率:

 

()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分局說明,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因而改變跨境移動、停留或工作者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導致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產生變化,進而造成海外國人因超過2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疫措施倘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業者來電詢問,其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費,所代購商品之價額是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代購」,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有特別規定,且與「買賣」或「代收轉付」容易混淆,為協助民眾瞭解,說明如下:

 

一、代購: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予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其將代購貨物或勞務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二、買賣:指營業人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代收轉付:指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某甲於臉書社群媒體成立社團,開放團員向其訂購旅遊票券,如屬代收轉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其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時,應取得買受人載明為各團員之統一發票並交付各團員;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有差額,或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係取得買受人載明為某甲之統一發票,則應依買賣或代購規定方式辦理。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比較表:

樣態

取得統一發票

開立統一發票

備註

代購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1、以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為銷售額,註明「代購」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2、以收取佣金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買賣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以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代收轉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載有委託人名義之發票

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視其交易樣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疏忽造成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高雄市轄區有一間專門經營二手商品店家,從107年中開始承租了一間店面,月付租金4萬元,全數繳給房東,經國稅局查獲,處以該商號未依規定扣報繳的罰鍰,負責人李先生提出質疑為何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沒罰房東,房客反而遭到處罰,該商家感到忿忿不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房客)給付租金,應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繳納。該商家負責人未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受到處罰。至於所得人(房東)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且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也會被處以漏稅罰,不會只針對房客。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給付租金的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並於隔年1月底前填發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如當年度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乙廣告公司簽訂廣告合約,合約價格為10萬元,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本身產品抵付廣告費,則該交易係屬交換行為,合約價格雖為10萬元,但甲公司之產品市價為12萬元,則甲公司應就其銷售商品及乙公司就其廣告收入分別開立12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而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未從高認定銷售額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擴充產能增建廠房或設備之資金若來自借款,在建造期間之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固定資產科目,等到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是實際完工受領日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新增預付未完工程7億餘元,且同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大幅增加,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擴充廠房所需的資金部分來自銀行借款,而108年底廠房尚未完工,依前揭規定,該筆借款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該局查核後將該筆借款之利息支出予以資本化轉列廠房之建造成本,計調減利息支出980餘萬元,甲公司需補繳稅款196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廠房設備時,其借款之利息支出務必依規定列帳,以維自身權益,避免因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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