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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新舊車車主須登記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始得適用減徵退 還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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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黃先生來電詢問,其年幼時,已由本生父親之兄弟收養,如果登記在他名下的舊車報廢,新車登記在本生父親的名下,是否可以適用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申請適用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租稅優惠,新舊車車主須登記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中二親等以內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又依民法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因此,在黃先生收養關係未終止以前,其與本生父母之相互權利義務關係不能恢復,故與本生父母及同源兄弟姐妹間非屬二親等以內親屬,無法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表示,實務上常見下列幾種誤判情形,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特提醒民眾注意:

 

一、伯叔與姪子、舅舅(舅媽)與外甥之間,並非屬二親等以內的親屬,而是三親等的親屬關係。

 

二、夫妻離婚,僅係姻親關係消滅,例如翁媳關係消滅(非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但夫妻婚姻存續中的婚生子女血親關係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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