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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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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以上的小商號,通常都是由國稅局按季查定營業稅額,不過其進項稅額扣抵有特別模式,只能提出稅額10%扣抵查定稅額。

 

官員表示,營業稅可以進銷互抵,一般營業人如果拿到進項發票,可以申報扣抵當期銷項應納營業稅,譬如拿到一張面額1萬元、內含5%營業稅額的發票,就可以扣抵當期500元營業稅額。

 

然而小規模營業人的扣抵模式不同,官員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平常是由國稅局查定稅額,未直接申報銷項營業額,但還是可以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申報進項稅額抵稅。

官員指出,依據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只能以含稅憑證的10%稅額,扣抵當期查定稅額,同樣以面額1萬元的發票為例,只能扣抵50元稅額;不過如果扣抵金額超過當期查定稅額,可以延到下一期繼續扣減。

 

舉例而言,假設有間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第1季應納稅額是2,400元;如果甲商號將其進貨憑證全數申報抵減,所有發票的進項稅額合計為2,000元,那甲商號當季可以抵減的進項稅額就是200元,繳納第1季營業稅時,就只要繳納2,200元。

 

官員表示,國稅局是每三個月按季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小商號申報進項憑證時,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如果當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自然也不適用扣抵規定。

 

文章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401722

高雄國稅局表示,在營業稅申報方面,連鎖超商、超市或百貨業者,由於經營形式涉及生鮮產品,所以要留意特別規定,首先,在開發票時應區分免稅發票及應稅發票;第二項重點,則是在於年度終結的時候,要再依全年度銷貨狀況調整最後一期營業稅應納稅額。

 

官員指出,不同於一般營業人多半經營應稅貨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針對同時兼賣應稅貨物、免稅貨物的「兼營營業人」設有特別規定,最常見的兼營品項其實就是生鮮蔬果,也就是連鎖超商、超市以及百貨業者最容易適用相關規定。

 

官員表示,免稅貨物顧名思義就是免徵營業稅的貨物,賣方在售價中不會內含營業稅,假設買方也是營業人,拿到免稅貨物的發票後,也不能拿來扣抵銷項營業稅額,因此連鎖超商等業者有義務區分發票種類,針對生鮮蔬果等免稅貨物開立免稅發票、針對其他應稅貨物則照常開立應稅發票。

 

然而實務上常有業者誤開,官員指出,像是新手業者可能會不慎全部開成應稅發票,反而每期都多繳稅,等到年度申報完畢、國稅局查核全年狀況時才發現。

 

官員表示,這種情況國稅局雖不會開罰,但是會針對業者進行輔導,如果業者認為區分發票成本太高,可以選擇放棄兼營免稅資格,照常開立應稅發票,已開錯的發票也跟著追溯調整;至於不願放棄兼營資格的業者,國稅局則會輔導業者調整全年度的進項稅額,計算出不能扣抵銷項的比例。

 

官員表示,年度調整也是查核兼營營業人應納稅額的重點,業者除了要在年度間按期申報營業稅額,也須在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重新檢視免稅貨品的進貨狀況,通常會採比例扣抵法,譬如說當年度銷貨總額當中,共有10%屬於出售免稅貨物,當年度的進項稅額就有10%不得扣抵銷項,若發現漏稅將會補稅處罰。

 

不過由於兼營營業人的稅務計算複雜,官員表示,營業人因年度調整進項稅額而漏稅,罰則可以從輕,若因未調整而漏稅,僅就漏稅部分罰0.5倍;因計算錯誤而漏稅,僅罰0.25倍。

文章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40171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同時期進貨亦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其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應分別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自101年至103年間銷售貨物,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合計1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0元,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0,000元罰鍰;同期間購進貨物,也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處罰鍰400,000元,罰鍰合計900,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該局裁處罰鍰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A公司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另於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係兩個獨立性之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有關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同時漏報銷售額,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漏稅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由於上開行為違反法之規範目的同一,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進貨未取得憑證部分,係違反自供貨人取得進項憑證之義務,有礙稽徵機關對其前手應納稅額之資料確保及課徵,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A公司上開漏進、漏銷係屬二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分論併罰,並無不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進貨亦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被查獲後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近日核釋,經營學校的營養午餐業者,假如有銷售營養午餐以外的貨物、勞務者,該部分銷售額若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也就是未超過20萬元,該月營業稅可依全部銷售額1%計算;但若超過20萬元,營業稅則依全部銷售額5%計算。

 

財政部表示,2017年發出的解釋令指出,若提供餐點給學校的學生、教職員工作為「活動使用」,若此部分銷售額未達20萬元,可適用營業稅率1%;不過,若為非「專營」,或並非提供餐點給學生及教職員的活動使用,即使銷售額未達20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仍應連同專營營養午餐部分,全數適用課徵5%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當時函釋主要還是希望營養午餐業者,可專心經營主要業務,不過,衡酌實務上,業者基於閒置及商業考量,偶爾會有提供餐點給非學生及教職員等「活動使用」情形,因此廢止2017年的解釋令,放寬業者可有限度兼營其他生意,但不能超過標準。

 

財政部近日發出新解釋令,放寬營養午餐業者可兼營其他生意,若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未達20萬元,該月的營業稅可依照全部銷售額的1%計算。

 

舉例來說,甲業者若去年經營學校營養午餐,每月銷售額是100萬元,如果今年3月起有兼營或經營其他餐點,若兼營業務每月銷售額是10萬元,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因此,就甲業者全部銷售額110萬(100萬+10萬),按營業稅率1%課徵。

 

若甲業者兼營業務每月銷售額達30萬元,因超過標準,就要依甲業者全部銷售額130萬元,課徵5%的營業稅。

 

賦稅署提醒,營養午餐業者兼營部分銷售額,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稽徵機關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業者應就全部銷售額使用統一發票,呼籲業者注意營業情形。

 

文章出處: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089716

在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下,宅經濟持續發酵,網路交易也越來越頻繁。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無論是境外電商或境內網路賣家,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就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將持續辦理相關查核,日前才剛查獲境內營業人銷售遊戲幣,未開立統一發票,漏稅高達862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為維持租稅公平,國稅局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來查核境外電商或境內網路賣家是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查獲境內多家營業人在線上遊戲平台銷售遊戲幣,卻未開發票,漏報銷售額共1億餘元,遭到國稅局補稅862萬元,並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重處罰。

 

官員表示,「遊戲幣」的取得如果是以現金、商品、勞務為對價,那就代表遊戲幣具有商品性質,必須依規定以遊戲幣價金的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在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也就是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就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除了境內網路賣家須注意外,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勞務給我國自然人,且年銷售額超過新台幣48萬元者,也必須辦理稅籍登記,目前依據台北國稅局統計,在台登記營業稅稅籍的境外電商共136家,其中有114家仍營業中。

 

官員表示,去年光是台北國稅局轄區,進行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輔導境外電商補報繳及查獲補徵營業稅額合計近4,000萬元,罰鍰359萬元;境內網路賣家自動補報繳及查獲補稅合計逾1億元,罰鍰金額也達1億元。

 

國稅局表示,今年將會持續辦理網路交易相關查核作業,呼籲境外電商、境內網路賣家自行檢視是否有未辦理稅籍登記就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稅額等情況,若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行向所屬國稅局補辦登記、補報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就可免罰。

 

文章出處: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38124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9131日發布令,廢止有關網路銷售之「每月銷售額」係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總額平均計算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新發布函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當月實際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雖然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只要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就應該即時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又因為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需透過結算始得確定銷售額,所以另給予緩衝期,只要在應辦營業稅稅籍登記日之次月月底前補辦稅籍登記,不論是否經國稅局查獲,僅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處罰

 

為避免網路賣家因疏忽遭受處罰,該局特別提醒,在該令發布後,只要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要在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為防範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如為退稅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還稅款,可減少出門往返銀行舟車勞頓及感染風險。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可利用在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合作社、農會)開立的支票存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等帳戶擇一辦理直接劃撥退還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稅款,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之申辦項目「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及「營業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申請,或是填寫紙本「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即可,且只要申請一次,嗣後有核定應退還的稅款,都可適用轉帳退稅,在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

 

該局呼籲,現行已取消免予退稅的最低限額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不論退稅金額大小一律主動退還,為避免採支票退稅,造成營利事業諸多不便,以存款帳戶直接劃撥退稅,是最省時、方便和安全的選擇!

針對學校產學合作要課營業稅的爭議,財政部近日核釋,將專題研究、技術服務等7項產學合作項目收入,列為免營業稅,僅有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的收入依舊要課營業稅,今年7月起開始課徵。

 

過去產學合作代辦研究或試驗,其所取得的收入,屬於營業稅法中的「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

 

但因產學合作型態跟規模皆逐步擴大,因此財政部去1月時公告解釋令,將舊有的企業、學校間的教育勞務細分成4類,僅「人才培育」符合教學目的,學費免課營業稅,其餘3類包括「專題研究」、「專利申請」、「創新育成或技術移轉」等,是屬於銷售勞務,須核課營業稅。

 

不過,有學校反應,大學的宗旨包括研究學術和培育人才,且是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其「研究勞務」也應免徵營業稅規定。

 

經通盤檢討後,財政部26日再發布新解釋令,只要專科以上學校依法設立的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若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或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範辦理產學合作,除了先前的「人才培育」免稅外,若為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及創新育成等6類項目所產生的收入,也可免課徵營業稅。

 

不過,若為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所取得的授權金及讓與金,仍要課稅,但可延至今年7月再課徵,讓學校有因應時間。

 

若自去年解釋令發布起至今已繳稅案件,若為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這次的解釋令、退還溢繳款。

 

文章出處: 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0227/OXQOTUY5P7IF2Y675LZ5KGLYIQ/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只要透過各種載具,例如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icash等電子票證;或是信用卡、會員卡(全聯、家樂福、MOMO購物...等),選擇不列印出發票,將發票儲存在雲端,每一期統一發票開獎後,除了一般獎項外,還享有額外雲端發票專屬中獎機會。


       目前雲端發票專屬特別獎每期有15組一百萬元及15,000組兩千元獎項,政府為了鼓勵民眾消費時多將發票儲存於載具內,自108年9至10月期開始(開獎日期為108年11月25日),增開40萬組500元獎項,總獎金高達2億4千5百萬元。


        另外,財政部也推出「統一發票兌獎APP」,民眾只要循APP操作指示註冊完後,即可得到專屬於自己的手機條碼,消費購物結帳時打開APP,把手機條碼給店員掃描後,發票即會自動儲存至雲端,保留完整的消費紀錄;同時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APP也會自動對獎,顯示出中獎發票號碼,進一步直接使用APP在家快速領獎,統一發票兌獎APP幫您將整理發票、兌獎及領獎一次搞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其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請於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申報:(一)「一般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按107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惟若暫繳稅額逾新臺幣2,000元或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試算暫繳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8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108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分局補充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下載,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外,應辦暫繳的營利事業,可在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暫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108年度採「試算暫繳申報」案件其稅率適用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規定,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惟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則為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一般暫繳申報」案件則按上年度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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