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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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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形成,在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下,企業購進資本財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以退還,此種對資本財的實質免稅,係為提高企業擴充或置換新設備的誘因,促進企業資本的形成,是以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惟不超過前開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為15,000元,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如為12,500元,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為5,000元,上期累積留抵稅額為5,000元,其當期溢付稅額為(12,500+5,000+5,000)-15,000=7,500元,因溢付稅額7,500元大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故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5,000元;如該當期進貨及費用之進項稅額僅有7,500元,其當期溢付稅額僅為(7,500+5,000+5,000)-15,000=2,500元,因溢付稅額2,500元小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5,000元,故得申報退還溢付稅額為2,500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之營業稅額,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得填具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附取得之證明文件,於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內申報退還;近來受美中間的貿易衝突影響,台商陸續回台投資,倘設廠所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時,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退還。

民眾臨櫃詢問,各大賣場為促銷推廣產品,常見提供顧客試吃或買大送小等活動,試吃品及贈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該項貨物係供促銷商品使用,符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性質,該筆開立之發票可列報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公司或行號,將商品轉供銷貨時之贈品使用,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未設帳記載,亦無法提供贈送商品紀錄以供查核,仍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如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稅外尚須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作為社會住宅,並於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的租金收入,以及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務費用,均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主管機關及民間興建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收取租屋服務費用適用免徵營業稅,係指興辦社會住宅須符合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之方式,分別為(1)主管機關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2)主管機關以獎勵、輔導或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3)民間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該局呼籲,住宅所有權人或承租並轉租及代管業者,響應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政策,除可直接幫助社會弱勢族群或照顧來自外地有居住需求之就學、就業人口,如同自身參與社會公益,收取報酬又可享有免徵營業稅的租稅優惠,自利利人真是一舉數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開立統一發票後,不小心遺失發票存根聯,以及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有無補救方法?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依此,營業人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均得向買受人(銷售人)取得原統一發票收執聯(存根聯)影本,並經由買受人(銷售人)蓋章證明,以影本代替作為記帳(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貨物一批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買受人為乙公司之統一發票,甲公司卻不小心將發票存根聯遺失,旋即與乙公司聯繫,並取得乙公司蓋章證明之收執聯影本來代替遺失之存根聯。嗣甲公司雖被查獲遺失發票存根聯涉及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銷售額之5%裁處罰鍰5萬元,惟因甲公司已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即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該局同時呼籲,為降低遺失統一發票造成之風險,營業人應儘速導入使用電子發票。因為電子發票之開立或接收均在雲端進行,發票資料儲存於雲端,安全有保障。

常有營業人提供材料委託他公司加工產品,並約定以剩餘材料價值折抵應付的工資,加工廠商則按實際收到的工資金額開立加工費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上述方式開立發票是不對的,正確應由雙方分別開立銷售剩餘材料及加工收入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甲公司提供材料委託乙公司加工產品,乙公司估價加工費100萬元,另雙方同意以剩餘材料價值折抵應付的加工費。乙公司完成加工後,剩餘材料價值5萬元,甲公司即以應付加工費100萬元扣除乙公司獲取的剩餘材料價值5萬元,實際給付乙公司95萬元。這時,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材料5萬元的發票給乙公司;而乙公司應開立加工費100萬元的發票給甲公司。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上述交易型態不可按實際收到金額開立統一發票,雙方應回歸到交易原本的樣貌來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受有關單位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是否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定。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營業人收受他單位補助款應否課徵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是否與銷售行為有關,例如屬進行研發且研發成果非屬自己享有而提供補助單位或與補助單位公同共有者,則該補助款收入係屬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應為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收受甲基金會補助款從事研發工作,約定研發成果歸屬A公司所有,因A公司取得基金會之補助款非因銷售行為而取得,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反之,若研發成果歸屬基金會所有或公同共有,則A公司收取該項補助款即屬提供勞務予基金會而取得之代價,A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收受有關單位的補助款,如有涉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之銷售金額登打錯誤,但無法收回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一般消費者」,如銷售金額登打錯誤,但無法收回發票收執聯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主動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轄區內A連鎖便當店銷售便當予消費者時,因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便當90元輸入為9,090元,惟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統一發票收回作廢,A連鎖便當店如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可依實際銷售金額90元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登打錯誤,致應行記載事項與實際事項不符,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遭處罰鍰,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臺南市某家金屬熱處理業者透過設立人頭商號方式,大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捐超過8年,經核定補稅及處罰將近3千3百萬元,並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甲公司從事金屬熱處理業已超過40年,自99年起大量取得乙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頗為異常,經該局深入調查發現,乙商號為獨資商號,無聘雇員工,每年進貨對象僅1家營業人,金額約數百萬元,銷售對象僅甲公司,銷售金額卻高達進貨金額20倍以上。又進一步蒐集金流資料發現,乙商號銀行帳戶係由甲公司支配運用,確認乙商號是甲公司為規避稅負所設立之人頭商號,並無營運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高達3億2千餘萬元,供甲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核定甲公司補徵稅款及處1.5倍罰鍰外,甲公司及乙商號負責人並分別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倘有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鄉村住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者,該房屋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經營規模需辦理營業登記,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違規作民宿使用者,其房屋經營民宿之面積,則應按營業用稅3%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本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應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入帳,如未取得該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將承包工程以900萬元轉包予乙公司實際施工運作,因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故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本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45萬元(900萬元×5%=45萬元),相對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亦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各45萬元。


      本局呼籲,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並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以免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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