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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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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欲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該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於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如果非屬繼承原因,其貨物之移轉如有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僅就租金部分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未就收取之押金計算銷售額,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惟倘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月1日出租房屋收取押金3,6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2%,甲公司全年收取押金利息計72萬元,按月計算押金利息計6萬元,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57,143元﹝=60,000/(1+5%)﹞及稅額2,857元(=57,143*5%),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倘有漏未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財政部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業者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營業人自境外電商收取之價款應開立並交付三聯式統一發票。
      本局說明,考量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國內營業人交付紙本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需耗費高昂交付成本且交付統一發票因跨國境而有時間落差,並衍生發票寄送過程遺失或毀損風險,不利營運。為降低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成本,財政部除規範國內營業人得將紙本統一發票以掃描方式傳送予境外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正本及寄送紀錄,或交付紙本統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得認屬已依規定給與憑證;另為便於境外電商業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責由各區國稅局積極輔導境外電商之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除可減少憑證交付問題,亦能利用後端系統進行帳務處理及業務管控流程,降低錯誤率,更有助於提升企業效能及形象。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始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起開立發票,營業人用戶申報公用事業進項稅額憑證,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考量部分營業人未及向公用事業完成用戶名義變更,財政部以106年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屬年月為107年6月以前,仍准予申報扣抵;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屬年月為107年7月以後,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因此,在107年7月以後未辦理變更用戶名義之承租人,其公用事業進項憑證之用戶名義仍為出租人,該憑證將不得以營業人名義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特別籲請營業人若屬承租房屋營業者,若尚未向公用事業變更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且用戶名義仍為出租人之憑證切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請儘速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用戶名義。

基隆稅務局表示,有些承攬契約須等完工後才按實際結算總價付款,即未在契約中明定工程總價,則訂定這種契約的人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依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基隆稅務局說明,業者於工作完成結算工程總價後,如有溢貼印花稅票,應檢具退稅申請書、契約書、工程結算證明文件等向該局提出申請。

本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消費者與營業人詢問,自1065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向誰索取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本局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自10651日起,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國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712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至於國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報繳營業稅,是以,境外電商營業人並無申報此部分之銷售額,國內營業人自無法取得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載有稅額之憑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局網站已設置境外電商營業稅專區提供e站式服務,除供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簡易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提供相關法令規定外,同時可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名冊,且上開專區並有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門服務人員名單,如對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仍有相關疑義,可洽本局諮詢窗口,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負有記帳及依限申報義務,如需委託他人辦理記帳及報稅事務,其受託人應為依法取得辦理記帳及報稅事務資格者,以免影響營利事業之權益。
      員林稽徵所說明,依據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同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同法第35條第1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未依法取得資格者,切勿以身試法。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D小姐來信詢問有關本國供應商經國外客戶指定交付其貨物與國內另一家組裝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裝廠商出口,該供應商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得否適用零稅率規定?
       本局說明:國內廠商A外銷貨物予國外客戶C,經國外客戶C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國內其他廠商B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B辦理報關出口之交易,如符合財政部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537959號函及79年2月14日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釋規定,國內廠商A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檢附組合廠商B簽收之送貨單或由組合廠商B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客戶C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副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項銷貨之營業人既未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則相對之進貨營業人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如載有應行記載事項,依財政部85年6月8日台財稅第851908196號函釋規定,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於107年1月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該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如智慧型行動電話、平板電腦、智慧手錶或智慧手環等)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者,於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即享有適用1%營業稅稅率查定稅額及免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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