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簡宜萱

簡宜萱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08年9月1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請營利事業依限辦理。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說明,營業人如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係屬酬勞員工性質,其有關租金、水電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自行興建或購置之體育館、員工宿舍、餐廳及各項員工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其所有權如未移轉與員工個人,因其支出係屬與業務有關且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性質,故其相關進項稅額可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進貨時,亦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營業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取得進貨憑證,是兩個獨立的行為,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且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上限之規定。


      該局說明,乙公司於107年3月間向甲公司購買貨物,未依規定向甲公司取得進貨憑證;同月銷售該批貨物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進貨部分應就查明認定之銷售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5%之罰鍰;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部分,採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進貨物與銷售貨物係各自獨立的行為,應分別取得進貨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同時違反稅法規定時係屬兩種不同行為,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應分別依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期補辦結算申報,如依補報期限補辦結算申報且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業經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804570280號令修正發布,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延長一年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政府基於愛心辦稅且逐步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並兼顧營業人轉換電子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倘營業人尚未導入電子發票,仍請儘速規劃辦理導入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可簡化買賣交易流程、解決傳統發票書寫錯誤及發票遺失等問題,並響應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增加交易雙方便利性,另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開立B2B電子發票建置成本低,只需具備可上網電腦、讀卡機及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即可開立,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且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與營運無關,自不可用來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所特別提醒,如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即使售價低於原購進價格,原購進取得之進項稅額亦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將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並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者為限。

 


該所特別提醒,雇主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而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民眾邱先生詢問,其居住地在高雄市,但戶籍在屏東市,近日因出售房地給二親等之弟弟,須申辦贈與稅,請問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臨櫃辦理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考量民眾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為便利民眾就近辦理贈與稅申報,自108年5月1日起,已開辦跨局臨櫃申辦服務。民眾無償贈與之財產,如不動產〔申報扣除土增稅及契稅金額合計不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等,只要符合財政部108年4月24日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且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書,不限於在戶籍所在地辦理。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申報案件屬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之視同贈與、已逾核課期間、同年度之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課或屬違章、農地回贈、法院判決移轉……等類型,目前尚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本案邱先生詢問之贈與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移轉案件,係屬遺贈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之視同贈與類型,尚不適用跨局申辦服務,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遏止逃漏及維護租稅公平,防止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該分局將不定時派員至轄內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營業場所,進行統一發票稽查。  


該分局說明,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經現場稽查,查獲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另營業人如有前項情形,於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會被停止營業。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員工因出差購買車票,可憑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價,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項目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車票票根作為進項憑證,應確屬員工因業務出差性質始得申報扣抵;如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例如:補助員工旅遊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不察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於經人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7月30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8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08年7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加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第 111 頁,共 156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