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計程車時,向司機索取的銀錢收據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銀錢收據是印花稅法第5條所規定課稅範圍之憑證,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都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該處進一步解釋,計程車駕駛人向乘客收取乘車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因此依印花稅法第5條但書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
本局表示,農曆新年前後,各企業或機關團體為感謝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獎金或獎品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事宜。
本局說明,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所發給中獎人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全額(中獎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又扣繳義務人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除免扣繳外,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中獎人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中獎金額多寡,一律按給付金額扣繳20﹪。
三、公司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按購買獎品之統一發票(含營業稅)或收據之金額為獎額,如該獎品係由公司自行生產製造,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再依照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達新臺幣20萬元,早期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特色都是現場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且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應納之營業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然隨著設備提升及營業型態轉變,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國稅局會派員實地訪查,視輔導對象整體實際營業狀況、人力配置調整等情形,給予適當輔導期後再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3年間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銷售額8百餘萬元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主張其實際交易對象為丙公司,係以現金支付貨款,並提供丙公司之過磅單資料供核。經本局調查發現:1.過磅單上並無載明是過磅那一家的貨物,無法證明是丙公司的過磅單。2.其中1張過磅單所載之自用大貨車,其行車執照記載該車載重3.39噸,過磅單卻記載載重10.18噸,載重量為該車登記之載重3倍以上,顯不合常情。3.另1張過磅單所載出廠時間為103年12月31日,惟此張過磅單之發票開立時間卻為103年1月,顯不合理。由此可見該過磅單確為不實,甲公司有製作丙公司不實貨物運送之情形,乃依查得資料,核認其雖有進貨事實,惟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予以補徵營業稅額,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訴經行政訴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指出,甲公司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補徵其扣抵之銷項稅額外,其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亦應予處罰。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交易時,應依循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誤解法令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及罰鍰。
本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消費者與營業人詢問,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向誰索取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本局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自106年5月1日起,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國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至於國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報繳營業稅,是以,境外電商營業人並無申報此部分之銷售額,國內營業人自無法取得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載有稅額之憑證。
本局進一步說明,本局網站已設置境外電商營業稅專區提供e站式服務,除供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簡易稅籍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提供相關法令規定外,同時可查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名冊,且上開專區並有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門服務人員名單,如對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仍有相關疑義,可洽本局諮詢窗口,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又同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視為銷售貨物之進項憑證,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爰以其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取得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應符合營業稅法3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且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本局舉例說明,某營業人以其產製之衛生紙轉供自己使用,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須以該營業人為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次依財政部75年10月3日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上開營業人係將該衛生紙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無論其取得進項憑證之銷貨人為該營業人或其他營業人,皆屬供本業或附屬本業使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均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補充說明,營業人以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時,倘該批貨物已依有關科目列帳,購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尚未申報扣抵者,該批貨物之營業稅實際負擔者為該營業人,可參照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意旨,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爰此,上開情況因免視同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自不生是否得以該批貨物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問題。
本局表示,近年來國人使用信用卡刷卡交易金額逐年攀升,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儼然成為主流的支付工具之一,許多營業人申請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接受消費者信用卡消費,但部分營業人心存僥倖,藉由漏開統一發票,漏報信用卡交易銷售額方式逃漏稅捐。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遏止不法逃漏,本局利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暨蒐集內外部課稅資料相互勾稽,發現轄內甲公司於103年至104年間信用卡交易金額與申報銷售額比對顯有異常,遂列選深入查核,查獲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96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98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98萬餘元。
本局表示將持續精進查核技術,有效運用相關交易資料交查比對,讓逃漏稅案件無所遁形,籲請營業人應確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補稅又受罰,得不償失。營業人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貨物,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惟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年11至12月間銷售貨物,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惟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公司繳清本稅後,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稅務申報事項皆委託事務所代為辦理,但因事務所未依委任關係申報,致有漏稅額,甲公司應無過失可言,不應對其處罰或應從輕處罰。經訴願決定以甲公司為營業人,當知悉營業期間有銷售行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甲公司未善盡注意義務,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款,致生逃漏營業稅之違章,核有過失,予以駁回在案。
本局特別提醒,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款規定,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係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義務,縱經委請稅務代理人代為申報,仍不得以其不知情等由而免責,納稅義務人銷售貨物,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受罰。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為遏止逃漏稅並維護租稅公平,一年一度的地價稅清查專案於107年1月1日已經展開,期間至107年9月30日止。本次清查係以自用住宅用地、工廠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各項減免稅地及農業用地為主要查核對象,並篩選面積大,變動性高者為清查重點範圍。
該局表示,今年將針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列為清查重點,除了運用營業稅籍、租賃所得資料及本縣各項租金補助資料,查核房屋有無出租及供營業使用之情形外,更運用戶籍資料,全面清查自用住宅戶籍設籍情形是否符合條件,如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全戶遷出,無人設籍,即不得再享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此外原供工廠使用並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納稅人,若有停工或歇業、工廠登記證被註銷,且使用情形變更或該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等適用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在財稅局尚未查獲前,應主動向該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的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查獲後除依土地稅法第54條追補應納的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另課徵田賦土地亦為清查重點項目,針對農業用地已變更供作違章工廠、資源回收廠、堆置營建廢棄土等非農業使用,或農舍有增建、變更使用等情形加強清理,及減免稅地清查的重點是以非供公共通行道路使用的免稅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有出租收益之國有土地為主。
為落實清查,該局利用電腦資料交查適用特別稅率土地、減免稅地及農業用地,審核其實際使用情形是否仍符合規定,並指派清查人員前往現場勘查,清查人員均配戴職員證,屆時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管理人、典權人)對於清查人員所提出之訪查事項予以說明,如經查獲有應改課或補徵地價稅者,該局將主動發函通知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者可於接到該通知函後儘速提出申覆,該局將派員複勘,將複勘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遏止轄內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該分局已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店家實地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已有漏開發票紀錄、知名人氣商家、申報銷售額異常或透過網際網路交易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稽查時間除上班日白天外,亦會視營業人營業時間進行夜間及假日稽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此外,如1年內被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免遭受補稅處罰甚至停止營業損害商譽,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商家,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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