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111)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全面延長至今年6月30日。該局統計,截至111年6月13日,該局轄內約有188萬戶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還有將近25%的民眾尚未申報,提醒民眾儘速辦理申報。
該局為協助民眾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今年6月24日、6月27日至30日各日中午,將加班提供結算申報服務,並於申報截止日6月30日當天加班收件至晚間7點,請民眾把握時間提早完成申報。另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的退稅案件,國稅局將於今年7月29日辦理退稅,提醒民眾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及線上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
該局特別呼籲,今年手機報稅功能再升級,除新增編修功能外,另新增可透過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民眾採「手機報稅」e指輕鬆完成申報,可兼顧防疫。為鼓勵民眾以手機報稅或在家自行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回復確認完成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申報與人接觸的風險,凡設籍在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馬祖)等9縣市的納稅義務人可參加該局舉辦的「在家報稅真安心 多重好禮大方送」抽獎活動,總獎額超過百萬元,獎項豐富獎額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收取各加盟業主之加盟金,係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一切費用,屬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經查得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之加盟金合計1千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除對甲公司短漏報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放加盟方式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本土確診數攀升,家用快篩試劑需求增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銷售受政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外包裝標示「政府專用」之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下稱實名制快篩試劑),免徵營業稅,銷售一般家用快篩試劑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健保藥局,憑民眾所持健保卡或居留證進行實名制,販售快篩試劑之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係受政府機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屬「代收代付」義務服務性質,免課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向政府機關所收取之手續費,亦屬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健保藥局,銷售非實名制之快篩試劑予一般不特定的民眾,與4大超商、藥妝店(屈臣氏、康是美)、全聯、美廉社、家樂福等通路所販售之非實名制快篩試劑無異,不論銷售價格高低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A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A公司營業地原設籍於臺北市中正區,111年4月25日遷址至高雄市鼓山區,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向哪個稽徵機關辦理?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延至111年6月30日),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1項規定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故A公司申報時已遷址至高雄市鼓山區,則其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向該局鼓山稽徵所辦理。
該局呼籲,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為降低臨櫃報稅群聚風險,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電腦進行網路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民眾已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無須提供醫藥費收據之日額型,都不能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於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為扣除額。大部分民眾常誤以為只限實支實付之保險理賠才不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致於造成民眾誤解。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費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逐筆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仍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以列報扣除。

澎湖國際海上花火節盛臨,今(111)年雖因疫情影響取消部分場次活動,仍吸引許多民眾前往旅遊消費。在離島地區購物消費,店家開立的免稅發票仍然可以兌獎,過去澎湖地區就曾經開出1千萬特別獎,請別忘記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的營業人,在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的貨物或在當地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仍須依法開立發票,而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並未將免稅發票排除適用給獎規定,還是可以參加兌獎。
該局補充說明,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除應開立發票外,也要按期申報銷售額,其銷售收入並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過去曾查獲離島店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並於銷貨時漏開免稅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案件,雖然未涉及逃漏營業稅,但店家銷貨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及進貨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仍應分別按總額處以5%以下行為罰;如有涉及漏報所得者,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及裁處漏稅罰。
該局提醒民眾,在離島地區購物消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守護兌獎機會;同時也籲請營業人,銷售適用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確實開立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應將金額折算為新臺幣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
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之匯率折算。
該局舉例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A平臺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自然人,銷售額係以美金計價,並已辦竣稅籍登記。該營業人於110年7月15日自行申報同年5月至6月期營業稅,前開期間A平臺銷售額共計美金250,000元,且無得扣抵進項稅額及上期累積留抵稅額可供申報。A平臺應按該申報所屬期間末日即同年6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27.81,折算銷售額為新臺幣6,952,500元(美金250,000元×27.81),應納稅額為新臺幣347,625元(6,952,500元×5%)。
該局提醒,為利境外電商營業人將銷售額折算為新臺幣,境外電商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報繳納營業稅/各期匯率查詢】查詢臺灣銀行公告之各期匯率資料,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於111年1月向乙公司購入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香皂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並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該進項稅額5萬元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營業人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保險具風險分攤及理財功能,但該局提醒民眾,有關人壽保險之保單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其投保的保單價值仍須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投保動機無涉及規避遺產稅情事者,始可適用。倘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係由要保人支付保險費,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中途變更要保人亦應留意相關稅捐申報,因保險契約一旦生效後即享有財產上之權利,中途變更要保人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購買之保單變更要保人為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亦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契約多非短期契約,民眾可於投保前瞭解相關稅捐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於年度開始3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有關所得之計算原則上採現金收付制,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04年3月26日修正放寬適用權責發生制之條件,明定執行業務者依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執行業務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申請變更時點,為年度開始3個月前。
該局舉例說明,甲醫院於105年5月1日設立,原採用現金收付制計算所得,倘該醫院申請自112年度起改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應於111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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