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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所列5種情形之一者(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開自用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營業人取得之自用乘人小客車多為其高級員工使用,與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性質相同,爰定明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實務認定上係參考10613日修正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1項有關融資租賃條件規定,認定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鑑於該規定已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修正刪除,爰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出租人規定,訂定一致性不得扣抵條件,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由於近年不動產交易活絡,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居住者正義,並達遏止逃漏目的,自109年起稽徵機關針對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合於地合一課稅範圍之不動產交易列選查核。
  

該分局說明,自105年度起,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又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分局近期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作業,查獲A公司108年度申報取得土地成本5,161萬餘元,經調閱土地異動索引資料,案關土地原所有權人甲君為其股東,因移轉標的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另調閱甲君房地合一核課資料,查得甲君與A公司簽訂借名登記協議書,雙方協議由甲君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投標,拍定價額2,180萬餘元,其移轉案關土地交易價格亦為2,180萬餘元。A公司經本分局調帳查核後未能提示帳簿資料供核,依前揭查得資料核實認定出售土地成本為2,180萬餘元,加計取得土地登記代價、印花稅及規費後,核定出售土地成本及費用為2,205萬餘元,調增土地交易所得額2,956萬餘元,補徵稅額779萬餘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不動產合於前揭法令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應依實際取得成本費用申報扣除,如經查獲虛列成本費用將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林佳燕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19

 

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間自今(111)年1月1日起至2月7日止【法定申報截止日今年1月31日適逢國定假日,依法展延至2月7日止】,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財政部說明,憑單申報可採人工、媒體及網路方式,其中網路申報快速便捷,於申報期間內全日24小時均可上網辦理,例假日期間亦能照常申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欲採網路申報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110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相關網路申報細節可參考該網站提供之「使用者手冊」或於「常見問題」查詢。申報人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9-085-188)、傳真(04-37039798)或以e-mail(帳號: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方式向服務人員洽詢。

 

該部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受託人於今年2月7日以前如期向稽徵機關申報110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者,如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申報人仍應填發。至未如期在今年2月7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憑單,或納稅義務人為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者,應於今年2月10日前,將該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另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退休撫卹相關法案,軍、公、教及政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課稅部分,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適用定額免稅,相關規定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提醒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上開課稅規定修正相關作業系統,正確計算應稅、免稅所得金額,如期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財政部呼籲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注意所得憑單申報期限,儘早利用網路辦理申報,如有相關疑問,得向所屬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4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的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方便營業人網路申報營業稅時使用,節省登錄進項憑證時間。

 

該局說明,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前一個月23日止之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參考運用。例如:111年1月6日,可查得110年6月24日至同年12月23日間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營業稅/申報查詢/國內營業人營業稅相關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下載,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下載資料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屬固定資產,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倘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者,請自行刪除;若還有其他可扣抵的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仍請依規定一併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進口稅費繳納憑證,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提出申報,繳納日期屬次期者應留至次期申報。上述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僅供營業人參考運用,營業人仍應檢視下載資料並依法令規定自行增刪修,據以申報營業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吳小姐
電話:(04)23051111轉75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近期如遭受圓規颱風及其外圍環流帶來之豪雨影響,致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等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而受有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認列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受有災害損失除應於上述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外,另若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且災害損失在一定金額以下,得檢附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商品及原物料災害報告表之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並予以核實認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存放於倉庫之商品,於110年度因受颱風帶來之豪大雨,導致發生商品損害損失1,800萬元,該批商品受保險賠償部分500萬元,經會計師出具簽證報告,甲公司於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另檢附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並加註日期、保險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商品災害報告表,稽徵機關即可依甲公司之會計師簽證報告及所檢附證明文件,予以核實認列災害損失1,300萬元。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在建工程因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而受有損失,應依規定報請所屬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示災害損失證明文據予以核實認定,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營業場所發生之裝潢費用,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且該裝潢之效用具有遞延性質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第2款第3目規定,應按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逐年分攤提列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若因結束營業或遷址等原因提前解約,得檢具提前解除租約或遷址之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未攤銷餘額列報為當年度損失,免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107年1月承租營業場所,租期5年,支付裝潢費用120萬元,因具遞延效用性質,帳列為未攤銷費用,並在租賃期間內每年攤銷費用24萬元。於110年10月因遷址提前解除租約,其裝潢費用截至110年9月止已攤銷3年9個月,合計90萬元,尚有未攤銷餘額30萬元,A公司得檢附提前解約或遷址等相關證明,將其未攤銷餘額30萬元列報為110年度之損失,免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未攤銷裝潢費時,除應注意檢附證明文件外,如該裝潢設備有出售收入,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列報收益,以避免遭調整補稅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郭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4

李小姐來電詢問,最近將名下房屋出租,向承租人一次收取2年租金,該如何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房東一次收取2年租金,必須於收到租金年度全數申報租賃所得,因此李小姐應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將全部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以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申報;李小姐如無法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金額,亦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之費用,以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補充說明,李小姐申報之後,如承租人未到期提前解約,李小姐因解約有退還未到期之租金,可憑解約說明及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更正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國稅局查核屬實,重新計算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亦可依法退還。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租房屋已經收到之租金,無論租賃期間多長,均須於取得年度全額列入申報;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須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或疏漏樣態,分述如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之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常見機關團體將前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之正確性。


二、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已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編列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則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以後各使用年度之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動支金額列為使用年度之支出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子,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三、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收入,不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常見機關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為當年度之收入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母,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之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四、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應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外,並應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嗣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符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
  

該局提醒,請機關團體重新檢視申報內容,如有不符合免稅適用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現行營業稅法係對營業人之銷售行為課稅,並不因銷售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有不同。故現行稅法明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即已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課徵營業稅,以求公允。

 

該局指出,現行常見之機關團體出租資產(不動產)、舉辦收費活動等情形,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稅法規定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該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另身障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因該等輔具支出核屬醫療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此外,購買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亦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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