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111年1月1日起,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由於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爰財政部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將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財政部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1年及6年輔導期間,標示貼紙會同時列示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該自販機之設備專屬編號,並敘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限,由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其所有自販機明顯位置(例如投幣口附近),以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及困擾。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雅芳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出售他人而收取之價金為財產交易收入,應以出售價款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得參照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規定,依總收入的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2月1日將專利權以800萬元出售予乙公司,並於108年12月10日收取800萬元,且於同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惟甲君未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得後,甲君主張無法提示其發明上述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之證明,該局乃依甲君出售該筆專利權之收入800萬元,核算成本費用為240萬元及財產交易所得為560萬元,核定補徵所漏稅額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專利權取得價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如有上述短漏報所得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甲小姐來電詢問,自己將於111年5月第1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如何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呢?
今(111)年5月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可於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前向各地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或可以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適用110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如附表。
首報族如有扶養直系尊親屬或已成年子女者,應一併檢附該受扶養親屬具結由申請人列報為課稅年度扶養親屬之同意書,並於111年3月18日前將受扶養親屬之同意書親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以下簡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衡酌營業人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多係因業務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縣市、國外或調職之員工住宿或為集中管理外籍員工),且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或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財政部在110年9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該承租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之員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例如未以員工擔任之職位或頭銜限制其使用宿舍權利且不具酬勞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等2項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營業人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至後續發生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考量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產生多寡差異,具有個別報償性,且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依75年8月4日函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將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之適用規定製作一覽表如附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因此,基本生活費的提高,民眾會有省稅的好處。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訂定今年5月份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000元,較去年調增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今年報稅時,即能享受到減稅利益。
該局進一步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A君一家6口人,本人與配偶合併申報,並列報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的子女、滿70歲以上具身心障礙的父親及未滿70歲的母親,採標準扣除額,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其110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152,000元(192,000元x6人),與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1,087,000元〔即全戶免稅額572,000元(88,000元x5人+132,000元x1人)+標準扣除額240,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0,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兩者差額部分65,000元(即1,152,000元-1,087,000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保障納稅者及扶養親屬基本生活的需求。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林菀怡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66
邇來常有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僱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籍員工,因發薪日適逢春節期間,須提前給付,不知如何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僱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11年度為37,875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基本工資之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如果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僱用外籍員工A君,每月薪資30,000元,發薪日原為每月5日,111年1月5日給付A君上(110)年度12月份薪資30,000元,25日給付上年度年終獎金5,000元;另1月份薪資30,000元,原發薪日為2月5日,因適逢春節假日,致提前於28日給付A君,是甲公司於1月份共給付A君薪資65,000元。其中提前給付A君1月份薪資30,000元,甲公司得併入2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免併入1月份實際給付之薪資計算扣繳稅額,本案例因A君1月及2月份薪資給付總額各為35,000元及30,000元,均未超過前述基本工資之1.5倍37,875元,故甲公司應分別於給付時(1月5日、25日及28日)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6﹪所得稅款。
另該局提醒,倘甲公司於110年底公告年終獎金計畫,並於111年1月25日給付A君之上年度年終獎金為30,000元,經計算A君1月薪資給付總額計60,000元(1月5日30,000元及1月25日30,000元),已超過基本工資1.5倍,甲公司應分別於給付時(1月5日及1月25日)依法扣繳18﹪之所得稅款。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機5800
撰稿人:郭品均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727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者,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雙方簽訂之合約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如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另應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支出80餘萬元,僅提供合約、居間仲介之往來文件及外幣結售新臺幣現鈔之水單。因款項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且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甲公司無法提示該國外代理商出具之收據及其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之證明文件,故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留意保存應取具之合法憑證,以免因不符合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輔導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該分局111年仍繼續辦理發票稽查作業。
該分局說明,發票稽查作業主要是為防止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同時亦可輔導營業人正確開立發票,屬於例行性業務,每月不定時至營業人營業處所辦理稽查作業,稽查人員如查獲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情事時,會當場作成紀錄,交由營業人或買受人簽名或蓋章,如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將會對該營業人作成停止營業的處分。
該分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貨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遇有稽查人員辦理統一發票稽查作業時,亦請配合辦理。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並於今(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分局表示,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服務管理課 黃仁楷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5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將房屋無償借給親友營業使用,可免申報租賃收入,而遭國稅局補稅。
該局溫馨提醒,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房屋無償借給母親獨資開設餐館,嗣母親年邁,將餐館負責人變更為甲君妹妹,縱仍係無償借給妹妹獨資經營,因妹妹非直系親屬,甲君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申報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偏低,國稅局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設算租賃收入。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陳瓊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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