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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市面上自販機銷售以「食品、飲料」及「停車費」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及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故修正相關法規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目前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係於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考量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產製及進口廠商需時調整機臺、通路商須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系統商須設計軟體介接營業人資訊系統等情,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爰財政部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將積極輔導,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山稽徵所銷售稅股秦楷燕   
聯絡電話:049-2641914轉3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所得稅法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40%累進稅率:

 

()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分局說明,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因而改變跨境移動、停留或工作者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導致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產生變化,進而造成海外國人因超過2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疫措施倘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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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終是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的旺季,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取得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入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以感謝員工一整年工作的辛勞,取得相關餐費及提供員工摸彩獎品等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性質,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12月間為酬勞員工辛勞,辦理尾牙餐會,並購進供員工摸彩之獎品,係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甲公司誤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是否有列報不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業者來電詢問,其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費,所代購商品之價額是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代購」,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有特別規定,且與「買賣」或「代收轉付」容易混淆,為協助民眾瞭解,說明如下:

 

一、代購: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予委託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其將代購貨物或勞務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二、買賣:指營業人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三、代收轉付:指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某甲於臉書社群媒體成立社團,開放團員向其訂購旅遊票券,如屬代收轉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其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時,應取得買受人載明為各團員之統一發票並交付各團員;倘收取轉付款項之間有差額,或向旅遊公司訂購票券係取得買受人載明為某甲之統一發票,則應依買賣或代購規定方式辦理。

 

「代購」、「買賣」及「代收轉付」統一發票開立方式比較表:

樣態

取得統一發票

開立統一發票

備註

代購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1、以代購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價格為銷售額,註明「代購」字樣,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2、以收取佣金金額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備供查核。

買賣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發票

以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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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轉付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載有委託人名義之發票

收取轉付款項之間無差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視其交易樣態,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疏忽造成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經深入查核該筆借款用途為支付土地價款,雖已辦妥土地過戶手續,但購買該土地目的為投資使用,依上開規定,乃將利息支出轉列遞延費用。

基於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予遞延,俟出售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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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競爭瞬息萬變,有諸多因素影響營業人營業額衰退,甚至於短暫「歸零」,這時除了注意市場需求變化及經營策略調整外,也別忽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轄內有某家公司11056()營業稅未在規定申報期限715日前辦理申報,經輔導後仍未申報,致超過30日,乃加徵怠報金3,000元,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110年以來,因產品處於研發階段,無銷售額,故未辦理營業稅申報並非故意,應免除其罰責;但該局審理發現,該公司11012月及34月之銷售額雖為0元,惟均按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且未逾期,顯見該公司對於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法按期限申報營業稅之相關規定並非不知,其未為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受罰。

 

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10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稅籍登記規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以下簡稱自動販賣機稽徵要點)」規定,增修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1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特別為本項新措施訂有緩衝期間,依自動販賣機之銷售類型與取得時點分別給予1年與6年輔導期間,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不適用之)。

自動販賣機銷售類型及取得時點

輔導期間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11111日以後取得

11111日至1111231(輔導期1)

1101231日以前取得

11111日至1161231(輔導期6)

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場費

11111日至1111231(輔導期1)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及自動販賣機稽徵要點第4點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應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報備其自動販賣機種類、設備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等情形【相關申請書表電子檔可至中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ntbca.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營業人e站式服務專區-營業稅/項次23】。

該局呼籲,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於1101231日前,請儘速依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自動販賣機之相關資訊,該局近期將依營業人報備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銷售類型、設備取得日期及是否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核發標示貼紙,請營業人張貼於自動販賣機明顯位置,曉示消費者該機臺之輔導期限,避免爭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營業人在輔導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以及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當營業人因購貨取得之進項憑證已列帳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嗣發生退貨或折讓,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少,倘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即涉有漏稅情事;惟如原進項憑證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發生進貨退出折讓時,則得免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已依規定期限記帳者,尚無違章之疑慮。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7月向乙公司購買辦公桌10張,並取得銷售額200,000元,稅額10,000元之發票1紙,已於110年7-8月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因其中3張辦公桌桌面有瑕疵,雙方於110年9月合意折讓,甲公司出具金額48,000元,營業稅額2,400元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予乙公司。惟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未依規定於110年9-10月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致該期營業稅有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事。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自行發現已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嗣因進貨退出或折讓且已出具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卻未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以罰款,發包人並自其應付工程款直接扣抵罰款者,由於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承包人不得因以應收工程款抵付逾期完工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工程總額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1千萬元(不含稅,下同),嗣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約定自應付尾款100萬元中扣除逾期違約金40萬元,甲公司卻以相抵後淨額6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40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包作業營業人如有因逾期完工或違約,而遭發包人扣款,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多加留意,切勿以相抵後淨額開立發票,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外,一般機會中獎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且個人於領取獎項時,給獎單位會按給付全額扣繳10%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而該扣繳稅款個人可自申報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另外中獎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參加國稅局租稅宣導活動之中獎機車(機車購入金額為70,000元),因非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依規定陳先生應就獎品價值70,000元之10%先繳納扣繳稅款7,000元(70,000元*10%=7,000元),並於隔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中獎所得70,000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再自應納稅額中減除扣繳稅款7,000元。

 

該局再次提醒,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機會中獎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得自行舉證並自獎金收入核實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張琇琳
電話:(04)23051111分機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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