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年1月1日起,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但書規定,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其餘半數則不得分配扣抵。
因此,營利事業若有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依財政部10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號令規定,稽徵機關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5月29日召開股東會並決議分配屬103年度之股利淨額800萬元,該公司股東均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為12%,故可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為48萬元(800萬元×12%×1/2)。惟該公司因計算錯誤,申報稅額扣抵比率為18%,致實際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為72萬元(800萬元×18%×1/2),則計算甲公司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應補繳之稅額及裁罰基準為24萬元(72萬元-48萬元)。
本局提醒,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自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亦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應補繳稅款,並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經核定超額分配應補繳稅額,於實際繳納日亦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6%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4及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如同一年度承包多項工程,其工程成本可否合併計算?
本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 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辦理。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工程,應特別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未按不同工程編製報表,甚至無法提示工程合約,或所提供之工程合約與工程成本無法勾稽查核,各項工程成本混淆不清,致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遭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太保市蔡小姐來電詢問:網路交易賣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賣家初期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每月未達4萬元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唯銷售額如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經常接獲民眾檢舉,有人利用網路平台、Facebook及Line等經營粉絲團,並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從事銷售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若經查獲每月銷售額達上述標準,除依法補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其中所稱之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是以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以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營業常規交易方法申報手續費收入。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關係企業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34億餘元,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規定認列手續費收入,本局遂按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調增手續費收入5百萬餘元。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可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並無應納營業稅額,即無須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轄內甲公司未依規定於105年1月15日前申報104年11月至12月銷售額與稅額,雖無應納稅額,仍遭加徵怠報金3,000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加徵滯報金之期間末日為105年2月14日(星期日),應順延至該日之次日即105年2月15日,其於105年2月15日補申報,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等情,惟經該局以104年11月至12月營業稅申報期限之末日為105年1月15日(星期五),並非例假日,甲公司遲至105年2月15日始補行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復查後仍維持原處分。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依法定期限履行其申報之義務,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縱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稽徵機關仍會按其補報時逾規定申報期限之天數,未逾30日者加徵滯報金1,200元,逾30日者則加徵怠報金3,000元,且計算加徵滯報金之期間末日如遇例假日,亦無順延至次日之問題。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處行為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5年10月31日開始核退,屬本局所轄第2批退稅案件約計13萬餘件,總金額約達13億2仟萬餘元。
本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今(105)年5月11日至5月31日間採二維、人工申報、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之退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退稅方式採直撥轉帳退稅,並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於105年10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採退稅憑單退稅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5年10月31日起至105年12月30日止,受退稅人可以在期間內持退稅憑單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本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退稅時,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退稅當日國稅局即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所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快速取得退稅款,亦可免除持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辦理取款所需往返及等待時間,既便利又安全更可節省納稅義務人寶貴時間。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在萬物齊漲,惟有薪水不漲的年代,稅務局為您省荷包,提供減輕地價稅負擔的方法,首先請拿出您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單,查看您的土地適用什麼稅率。
再來核對您的土地使用情形,如符合上述用地,而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務單位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請好好保握!
該局進一步提醒,一般用地係採累進稅率課徵,稅率10‰~55‰,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相差甚多,今(105)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本縣平均調幅為18.46%,地價稅稅額將會增加,為了節省您的支出,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1.房屋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營業。3.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之面積限制。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可至該局暨所屬分局申請亦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線上申請,越早申請、越早享受喔!
您家的騎樓供公共通行嗎?您知道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減免地價稅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將相關規定趕緊報給您知。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有關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平房屋宇前簷突出於騎樓走廊地者,其騎樓走廊地免徵地價稅。
2. 在騎樓走廊上有1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地之地價稅減徵1/2。
3. 在騎樓走廊上有2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地之地價稅減徵1/3。
4. 在騎樓走廊上有3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地之地價稅減徵1/4。
5. 在騎樓走廊上有4層以上建物者,其騎樓走廊地之地價稅減徵1/5。
該處特別提醒:騎樓走廊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之認定,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其未記載於所有權狀之增建樓層部分,如有建物勘測成果表者,應合併計入層數。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所有土地如符合上述規定,請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提出減免申請。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