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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梅雨滯留鋒造成間歇性暴雨時有所聞,民眾如有因暴雨造成災害損失需申請綜合所得稅減免,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驗;但受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間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該局特別說明,災害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財產上損失,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不得作為災害損失扣除。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本局書表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使用,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報備。納稅義務人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的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也有所不同,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需申報,但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中華民國來源的非屬扣繳範圍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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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7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於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經查係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之費用,經進一步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該土地須於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該拆除費用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且查得該筆土地係於100年間取得,是其110年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爰將甲公司列報之修繕費用轉正自免稅之土地交易增益項下減除,核定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X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依約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上述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以免因列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係專營買賣有價證券,列報交際費時,請注意限額計算,以免超過限額,被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主要收入有「買賣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有價證券所獲配之股利及盈餘」兩類,因業務需要可列報交際費之金額,依財政部83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831620897號函規定,僅屬買賣有價證券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依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金額,計算可列支交際費之金額;至屬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部分,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實質免稅,故該部分不得列報交際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且非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之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出售有價證券收入2,500萬元、買入有價證券1,200萬元及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投資收益200萬元,依進貨銷貨金額百分比計算列報交際費139,500元〔=(銷貨淨額2,500萬元+投資收益200萬元)×4.5‰+進貨淨額1,200萬元×1.5‰〕,經查核發現公司將投資收益200萬元計入銷貨淨額,併同申報交際費金額,因該筆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不得列報交際費,全年得認列之交際費限額應為130,500元(=銷貨淨額2,500萬元×4.5‰+進貨淨額1,200萬元×1.5‰),故剔除超限9,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因已100%免計入所得課稅,已實質免稅,是不得再列報交際費限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淑芬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0


撰稿人:許理敦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外僑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前陣子因故離臺,健保卡不在身邊無法利用網路報稅,又來不及在5月31日前返臺,現在還可以報稅嗎?會被罰嗎?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申報期限,外僑已無法再使用網路補報111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須填寫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有應繳納稅款者,請填寫「外僑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15Q),除應繳稅款外,就應補繳稅額依112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計算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112年6月1日)起至繳納日止之利息,至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一併繳納。
       

該局籲請逾期尚未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外僑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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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符合首批退稅範圍,選擇直撥退稅的民眾,退稅款將於本(112)年731日入帳,還沒申請直撥退稅的民眾,可在628日至712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將國稅局寄發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妥後,在712日前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即可於首批退稅日收到退稅款。

 

       該局說明,民眾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今年51日至531日採用「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內容及5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稅額試算「書面確認」回復的退稅案件,即列入首批退稅範圍。如果是屬於直撥退稅的民眾,退稅款將於731日入帳;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的民眾,該局將寄發退稅憑單,再由民眾在兌領有效期間內(731日至928日)持向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請民眾善加利用帳戶直撥退稅,退稅款即可自動撥入民眾指定的存款帳戶,享有快速、便捷又安全的退稅服務。稅務入口網申辦直撥退稅的路徑: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71

逢年過節送禮給員工表達祝福,是企業維繫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受歡迎的方法,今年的端午佳節剛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端午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請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於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並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逢年過節如有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的貨物,請注意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形及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等相關規定;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是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護理費(包括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因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服務對象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20,000元、住宿費60,000元及飲食、清潔服務等雜項費用20,000元,合計100,000元。其中護理費20,000元因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餘費用80,000元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12年5月31日截止,如因疏忽或忙碌尚未辦理申報者,仍請儘速補辦。

 

該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仍有不少納稅義務人未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如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申報義務,且納稅義務人如要退稅及適用列舉扣除額者,仍須辦理補申報才可適用。辦理補申報可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別查調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有申請退稅需求的民眾,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倘趕在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直撥轉帳退稅,快速、便利又安全。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龔怡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 王承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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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已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店面實地稽查開立統一發票情形。

 

該所指出,將以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申報銷售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透過網際網路無實體店面銷售之營業人亦列入稽查範圍內。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避免營業人遭處罰鍰或停業處分,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或網路平臺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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