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說明,營業人有使用車輛需求時,以購買方式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須進一步判斷租賃合約所訂條款內容及經濟實質,是否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舉例來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向乙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1輛,租賃期間為3年,租期屆滿後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實質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個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2,000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龔怡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 薛羽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辦公室清潔服務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清潔公司同意以A公司所生產之市價7萬元清潔用品抵付服務費,A公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A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A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清潔公司,並應取具清潔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報廢損失700萬元,主張該筆商品係因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惟A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該局以不符合首揭規定為由,予以剔除,核定補稅1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不符稅法規定,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另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31日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並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因此,若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112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之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原採標準扣除額或已依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結算申報者,嗣後如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應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更正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或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申請期限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妍岺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洪健文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7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買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張修榕
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3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保稅貨物銷售與其他營業人,雖該貨物仍放置於保稅倉庫,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至課稅區或其他保稅區,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開立統一發票。除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者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供外銷者,適用零稅率外,應按所銷售應(免)稅貨物,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發現某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以進口報關單申報保稅貨物進儲非自用保稅倉庫之物流中心後,將保稅貨物所有權移轉與國內其他營業人,未向海關申報出倉。因買賣雙方均非屬保稅區營業人,故該交易無法適用零稅率,經查獲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卻未開立致短漏報銷售額,除經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將存倉之保稅貨物銷售與境內營業人,倘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營業稅率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建議有是類交易營業人再行檢視,並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明志
電話:(04)23051111轉75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解釋,公司列報佣金支出除應檢附佣金合約及付款證明外,仍應提示足資證明有居間事實往來之證明,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剔除補稅。
如有相關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洪翠絃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1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自112年1月1日起,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其銷售網頁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1月至4月間常於FACEBOOK直播,並架設自有網站,以個人名義於網路銷售服飾品,由第三方支付機構代收款項,因甲君於當年1月銷售貨物超過8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遲於當年5月始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事後經該局查獲前揭未辦理稅籍登記期間,銷售商品金額達5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5萬餘元外,並裁處罰鍰。另因應稅籍登記新制自112年1月1日實施,該局於112年1月間輔導甲君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請甲君於銷售網頁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特別留意每月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惟如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應立即向營業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另外該局已於112年5月發函通知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倘各該營業人於接獲該局第1次通知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期仍未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組 吳怡慧
電話:(04)23051111轉73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2)年5月31日前辧理申報及繳稅,並於今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今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若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以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得適用相關稅法規定之優惠,例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等。營利事業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當年度結算申報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者,將影響公司權益甚鉅。
該局另提醒,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上傳成功,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顏沛榆
電話:04-23051111轉716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之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核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購買產品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的進項憑證,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為送給股東的行為非屬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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