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家庭成員共5人,除甲君及其配偶外,尚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之子女,及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未滿70歲),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甲君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8萬元(19.6萬元x5人),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5.3萬元〔全戶免稅額46萬元(9.2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甲君申報戶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2.7萬元(98萬元-85.3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年5月可多加使用手機或電腦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網路申報系統將自動計算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或損失,緃取具合法憑證且未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
該局說明,於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交際費100萬元,雖未逾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惟進一步查核發現,其中三筆金額計80萬元,發票品名為沙發、寢具及電視等,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供業務上使用之關聯性,故依前揭規定剔除其交際費8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勿列報與業務無關之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0
撰稿人:林俊男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書表業經財政部核定,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 /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結算申報專區),並提供修訂重點,歡迎下載參考。
該局就本次申報書修訂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下稱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111年度已無須區分房地交易日期,修正如下:
(一)刪除「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其他書表第C1頁、機關團體第13頁、無固定營業場所附表1)及其背面填寫須知,並酌修房地合一稅2.0相關頁次之表單名稱、欄位名稱及填寫須知。
(二)考量營利事業清算期間可能橫跨數年,為避免納稅人不諳法令漏未填報,爰予保留清算申報書房地合一稅1.0相關頁次、欄位及申報須知,俾利遵循。
二、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9條增訂第4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就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範圍,於申報書新增相關說明。
三、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6條有關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14-1頁。
四、配合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刪除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於租稅減免附冊第A15-1頁增修相關表格及填寫說明。
五、配合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有關對政府捐贈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表一。
六、配合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有關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新增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表二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15頁。
近來本土疫情趨緩,連續假期遊樂園成為民眾的熱門旅遊選項,有民眾反映,去遊樂園遊玩時所購買之門票,未收到統一發票,詢問業者是否有逃漏稅的嫌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遊樂園向民眾收取入園門票,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屬於娛樂性質之門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法填載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免用發票應稅銷售額欄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園內若有提供餐飲及販售紀念品,則非屬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範疇,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恐遭補稅及處罰;1年內經稽徵機關查獲3次者,並處以停業處分,營業人不可不慎。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川雄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0
撰稿人: 黃鴻偉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3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交易興盛,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為減輕我國營利事業買受人之負擔,扣繳義務人得以自身名義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實務上,部分交易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扣繳稅款,然國內買受人因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全額(收入)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有鑑於此,財政部於110年12月16日發布解釋令,增訂扣繳義務人得作為申請主體,提示其實際負擔該項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按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外國業者A(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自行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平台購買廣告服務(交易流程及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無法明確劃分境內外比例),支付報酬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報酬屬我國來源收入,雙方合約約定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甲公司原應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甲公司得以自身名義備妥申請書、提示實際負擔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證明文件、A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境內外交易流程及內容說明暨相關合約影本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跨境電商淨利率30%及貢獻度50%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3萬元(100萬元*30%*50%*20%),可減輕甲公司之租稅負擔。
該局提醒,若欲瞭解外國營利事業其他課稅規定或取得各項申請書表,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扣繳」取得所需資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王詠慧 股 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 王莞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次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前揭規定之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3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經該局審核查得購置之建築物坐落地址於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未符合前揭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故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得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提醒,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起鳳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 王麗惠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5
彰化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收到國稅局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調帳通知函,因為公司帳冊憑證資料很多,如不採列印紙本方式提供,是否另有其他提供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可以採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方式提示,若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將由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欲委請代理人代為辦理網路申報並上傳申報資料者,須由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於112年4月1日至5月1日(原截止日4月30日適逢假日,展延至5月1日)向委任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其經國稅局核准後,以後年度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先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取得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及密碼後,即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不熟悉網路申報流程,亦可委任代理人,由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統一編號)及代理人的報稅密碼或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核發代理人(事務所)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上傳委任人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附件資料,其效力視同營利事業自行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或代理人(事務所)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即可以該代理人身分透過網路代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本項申請作業依申請人之不同,所需檢附的申請文件亦有不同,分別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自行申請:由營利事業填具「委任書」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二、代理人(事務所)申請:由代理人(事務所)依委任人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別,分別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並依「委任人明細表」所列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分別向委任人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防杜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自112年4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及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該所於查核作業前辦理輔導及宣導事宜,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帳簿憑證,若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於輔導期間內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該所將針對營業人下列常見之違章態樣加強查核:
(1)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2)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
(3)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4)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6)營業人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卻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
(7)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該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上述違漏情形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許多企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驟減而產生虧損,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有漏報營業收入等違章情形,除屬「情節輕微」者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所謂「情節輕微」必須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已被查獲:扣抵年度之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虧損年度之短漏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
2.尚未被查獲: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第1點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00萬元,惟查其所涉103年度(虧損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生短漏所得額80萬元,依虧損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稅額13.6萬元(80萬元×17%),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8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600萬元之比率13.33%(80萬元÷600萬元),亦超過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致不得適用盈虧互抵。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欲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陳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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