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應收款」新臺幣(下同)1.15億元,經查係108年1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協議,協議中未載明投資內容及項目,僅約定甲公司交付投資款1.15億元予乙公司,乙公司於108年12月31日返還投資款並給付投資收益予甲公司,惟到期日後,乙公司未依約返還投資款及給付投資收益。嗣經甲公司說明因故未進行投資而暫借乙公司使用,核有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之情事,該局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甲公司108年度利息收入300萬餘元(1.15億元x基準利率2.616%),並補徵稅額6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將資金交付他人使用雖未收取利息,惟該交易實質上屬資金借貸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設算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上開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上開外國公司分配之股利,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因此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107年度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甲公司因誤認該股利為國內股利所得而漏未申報,經核定補稅10萬元並裁處罰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股利收入,申報時應注意是否為國內公司分配之股利,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小姐;電話2311-3711分機12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內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隨著網路科技蓬勃發展與民眾消費習慣改變,許多商家自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例如透過Yahoo、PChome、露天、蝦皮等網路銷售平台、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運用Facebook及Line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或開啟網路直播等,宣傳商品並促成買賣,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境內網路賣家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1年4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同年4月間銷售額計3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甲君於同年5月1日至5月15日間銷售額計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甲君應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境內網路賣家應自行檢視銷售額,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依規定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裁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四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即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2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而該診斷證明書應載明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診斷、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等。亦即,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須檢附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符合條件而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以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診斷證明書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因該診斷證明書並未載明認定係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嚴重病人的事實及理由,經該局以所提供之診斷證明書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甲君復又提出重大傷病卡申請復查,惟重大傷病卡係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以作為被保險人就醫時減免部分負擔之證明,非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證明文件,遭該局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注意檢附合於規定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邇來常有納稅人詢問,公司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 |
相關規定 |
|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
免申報 |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
|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 前辦理申報。
3、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以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1年7月29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指出,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大批核定案件,每年將辦理2次公告作業,當年度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核定之案件,於7月31日前完成公告;當年度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核定之案件,於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公告,公告日若遇假日則為公告日所屬月份之最後一個上班日。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核定之決算或清算案件,原訂111年7月31日為公告日,因遇假日提前至111年7月29日。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辦」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新臺幣匯率不斷波動,外銷廠商年度獲利因而受影響,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其外幣兌換損益,須於實際發生時始能列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並非實際發生之損益,不得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者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或不得列計損失。是以,營利事業帳列之外幣存款,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屬未實現損益,尚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經查該兌換虧損係因甲公司商品外銷出口之美金收入依109年底匯率評價之未實現兌換損失,屬匯率變動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計損失,遭該局調減兌換虧損2,400萬元,補徵稅額480萬元(2,400萬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注意如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兌換虧損,係屬未實現損失,依前揭規定,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不得列計,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61)
近來有經營網路或電視銷售之營業人,詢問可否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買受人已開立電子發票,俟統一發票開獎後,再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除以買受人持有之載具或使用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外,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所提醒,未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予消費者,如未依上揭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康淑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亦即營業人非因業務所需負擔其員工所有車輛修理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該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其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經書面約定該車輛的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員工A君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有關之運送工作而產生車輛修理費用,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進項稅額2,500元,該車輛的修理費如經雙方書面約定由甲公司負擔,且進項憑證已載明甲公司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則該進項稅額2,500元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取得非因業務而負擔其員工所有車輛修理費用之進項憑證,並將該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始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繳款書將於7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11年8月1日至8月10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繳納方式,除臨櫃繳納、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稅額3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選擇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或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即可進行繳納。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服務時間為截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之24時前,但在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該局籲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繳納期限如期繳納。
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