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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7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7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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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劉小姐詢問:我持有甲球場會員證,入會時球場向我收取的保證金,有開立發票,但最近我加入乙健身房,入會時所繳納的保證金卻沒有開立發票,該健身房有無違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入會費,是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會員入會所繳納的入會費中,屬於存儲金或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免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何,如果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係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倘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關於乙健身房收取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建議劉小姐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該保證金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乙健身房即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劉小姐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該局並呼籲營業人,如有前開收取會員入會費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此種交易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實際上該存貨仍屬公司所有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應按借款期間攤銷核實認列利息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有簽訂買賣合約書且依規定於銷售時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該交易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經濟實質為融資借款,非屬商品買賣交易,不得當銷貨處理,其成本亦不得認列,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實質上是支付利息,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營利事業並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就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不一致情形,於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

 

該局查核甲砂石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甲砂石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售後再買回合約書,契約有效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甲砂石公司以砂石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3,0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並帳列營業收入,另將自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087萬元,帳列營業成本,因該交易性質實為融資借款,非屬商品買賣,故甲砂石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不得認列該等金額;經就雙方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按借款期間依借款本金利息分攤表攤銷核實認列110年度利息支出為762,753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麗如
電話:(04)23051111轉71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該大樓停車位、外牆及屋頂準備對外出租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停車場提供該大樓住戶停車使用,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可免徵營業稅;但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收入,以其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出租大樓外牆或頂樓或釋出多餘車位給非住戶租用,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依財政部93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887號函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每月租金收入逾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劉國峰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0


撰稿人: 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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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營業人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款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31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規定,營業人(甲)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予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銷售稅課劉麗卿

聯絡電話:04-252910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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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之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惟倘在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前,被投資事業往年曾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之投資損失,應自實際投資成本中減除,計算可列報之投資損失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98年間以6,100萬元投資乙公司,因乙公司於109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1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6,100萬元-清算分配款100萬元)。惟查乙公司曾於101103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已於101103年度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及3,300萬元,共5,800萬元,其於109年度又重複列報101103年度已列報之投資損失5,800萬元,案經核定補稅1,16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尚須檢視歷年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列報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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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該局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交易態樣 交易方式 法令規定 案例說明(詳註)
買賣 ☑採進、銷方式經營 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按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營業人甲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
●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消費者A。
 
居間 ☑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32條)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接受貿易商丙委託,於境內仲介丙以13,500元之價格向國外供應商B購買12,000元之貨物,並以丙之名義報關進口。
●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丙。
●營業人甲(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製造商丁以12,000元向國內供應商戊進貨,並約定由丁另給付甲佣金1,500元。
●甲於取得佣金收入1,500元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丁。
代購 ☑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營業稅法第3條、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
●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己定價1,00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
●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之佣金收入200元開立1張統一發票,將該2張統一發票交付予消費者(委託人)A。
代收轉付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 ●消費者A向營業人庚購買80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並言明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則甲將A 交付之800元轉付予庚,並取得由庚開立以A 為抬頭之統一發票交付予A。
●甲未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會不定期查核透過網站、FBLINEIG等管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網路賣家,以遏止逃漏稅,請營業人確實依實際交易態樣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燕菁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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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除至診所看診外,也會至藥局購買居家常備藥品,近來有藥局負責人詢問,藥局販售藥品或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是應該報繳營業稅還是歸課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藥品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反之,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及其他貨物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之業務,屬藥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若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之業務外,尚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則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中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為藥師之執行業務所得,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因兼營藥品調劑、供應以外之業務而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則其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繳納營業稅;至於藥師提供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惟相關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應妥當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另藥局因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之進項稅額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係供藥師提供專業性勞務使用,非屬銷售一般貨物使用,依法不得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藥局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等執行業務所得,業者應依法設帳,與業務相關收入及所有直接必要費用均得核實認列,若111年度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之執行業務者,則會依財政部112年發布之「稽徵機關核算111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111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由稽徵機關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財政部111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下稱111年5月26日令)規定,個人於110年7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紅單),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但個人如果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則必須於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報,請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9月3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甲依約分期支付90萬元後,於109年11月5日以190萬元為對價將該預售屋出售給乙君獲利,乙君繼受甲君原有權利、義務,繼續分期繳付70萬元給建設公司後,俟房價上漲,在111年1月30日又把預售屋權利以320萬元出售給丙。相關稅制如下:

(一)甲君應於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在109年11月5日(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預售屋獲利,屬於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要合併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190萬元,減除已支付建設公司之成本90萬元,及「實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註:財產交易所得「無」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之規定)。

 

(二)乙君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在111年1月30日(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無論有無獲利,均應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並應以實際向買受人丙君收取對價320萬元為成交價(不包含買受人丙君後續支付與建設公司之款項),已支付前手甲君190萬元及建設公司70萬元為可減除之成本,計算可減除費用時,倘無法提示支付憑證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可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以該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320萬元×3%;以30萬元為限),自該筆交易所得扣除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財政部111年5月26日令同時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如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轉售紅單或預售屋遭各主管機關處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罰鍰金額,請民眾注意。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世安利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   徐宜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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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一批退稅將於112731日撥入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第一批退稅適用對象為採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以及稅額試算於1125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紙本方式回復之退稅案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方式有直撥(轉帳)退稅及寄發憑單退稅兩種方式,選擇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12731日直接撥入指定之存款帳戶;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需於兌領有效期限內,持憑單向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兌領。

 

該分局呼籲,採直撥(轉帳)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汙損或過期,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快速、便捷又安全。另外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通知納稅義務人去ATM進行相關操作,請民眾留意詐騙電話或簡訊。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王思婷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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