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因營業狀況不佳接不到訂單,沒有購買統一發票,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請按月申報則於次月開始15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000元,最高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則為1,200元,而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以為毋需申報營業稅,嗣經該局通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112年5月15日前),甲公司遲至112年5月30日才申報112年3-4月營業稅,因未逾申報期限30日且應納稅額0元,處以最低滯報金1,2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營業稅申報方式有以下3種,分別為人工、電磁紀錄媒體和網際網路申報。
申報方式 |
如何申報 |
人工 |
將申報書及進銷項憑證等資料送至所轄國稅局臨櫃或郵寄申報。 |
電磁紀錄媒體 |
使用營業稅申報軟體轉出媒體檔,以光碟或其他類似之媒體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申報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網際網路 |
使用營業稅申報軟體,登打進銷項憑證等資料,利用網際網路上傳申報。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體恤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係供銷售使用未決定餽贈員工,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轉作餽贈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原供銷售的20個涼風扇,每個成本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進貨金額5,000元,進項稅額250元),適逢公司要舉辦慶生會,故將該20個涼風扇全部轉作贈品酬勞員工,因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000元(@250元×20個)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轉贈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購進該20個涼風扇之進項稅額5,000元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在將該等涼風扇轉贈員工時,應依轉贈當時之時價每個6,300元(銷售額6,000元,稅額300元),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00元,稅額6,000元),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70
撰稿人:陳羿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7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近日前接到李先生來電詢問,李爸爸今年過世,遺有1棟房子及800多萬銀行存款,繼承人有李媽媽、李先生和弟弟共3人,李生生與弟弟討論後,決定各自繼承100萬元銀行存款,把1棟房子及600多萬銀行存款留給媽媽,如此協議分割遺產,其兄弟2人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
該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設置的目的,在於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也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一般而言,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方式達成,然而因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因此,繼承人間可協議將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歸由某一繼承人繼承,少部分動產由其餘繼承人繼承,如此既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又可因為得減除較多位繼承人之扣除額而降低應納遺產稅。
不過,該所特別提醒,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均屬稅法上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一旦逾期未繳納應納遺產稅時,均為強制執行之對象,不因繼承遺產之多寡有所差別,因此繼承人宜多加考量,再決定以何種方式辦理繼承為妥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就持有多屋族之個人列入專案查核,除蒐集承租人申報之扣繳憑單及租金支出歸戶資料,比對個人房東有無短漏報租金收入外,如有必要也可能以調查資金流程核實認定租金收入,請出租人主動誠實申報。
邇來查獲轄內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卻未據實申報房屋租金收入,遭補稅處罰案件。房東利用與房客簽訂私人間租賃契約,常抱持稽徵機關蒐集不易之僥倖心態漏未申報租賃所得,該局呼籲,個人房東全年度收取之租金,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租賃所得之規定,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漏報或短報租賃所得,除補稅外,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名下擁有10筆以上房屋,經國稅局查得除1屋設有戶籍供自住使用外,僅申報1筆租賃所得,甲君說明其餘房屋皆閒置,並無出租他人,惟經該局實地勘查及調閱水電資料後,研判有出租使用之情形,經報請財政部核准查調資金,發現甲君確實有漏報租金情事,由於甲君未誠實申報租賃所得,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因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個人房東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王瀅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第2季(4-6月)營業稅查定課徵繳款書將於7月底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10日,小規模營業人可透過行動裝置下載應用程式(以下稱APP),掃描繳款書上的行動條碼(QR-Code)進行線上繳稅,快速方便,不受時間、地點限制。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可利用行動裝置下載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完成繳納,亦可透過有參加繳稅之電子支付機構(一卡通、橘子支付、悠遊付、歐付寶及愛金卡)APP,掃描繳款書上之繳稅QR-Code,使用其在電子支付機構註冊之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雖然現行提供多元便利繳稅管道,但仍有營業人疏忽未於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徵收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收到112年第2季營業稅查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112年8月10日前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請多利用行動支付或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且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上述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者: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指定服務係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包含: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課稅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證明或手冊須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即須符合公告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身障種類)。
該分局最後提醒,如針對長照扣除額還有相關問題,可先參閱附件問答集。如有申請長期照顧服務管道之疑問,可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洽詢當地之照顧管理中心或在醫院內評估長照服務需求。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又倘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有鉅額同業往來,經公司說明係當年度1月1日以自有資金4,000萬元暫時貸與同業,並未收取相關利息,截至12月31日尚未償還,甲公司帳上無借入款項,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946,400元(4,000萬元X2.366%);該局另舉例,倘甲公司帳上另有5,000萬元之銀行借款,該筆借款利率為2.5%,並列報利息支出1,250,000元,則應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4,000萬元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而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0,000元(4,000萬元X2.5%)。
該局提醒,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仍應自行設算利息收入課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林素杏
電話:(04)23051111轉713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150萬元外銷損失。甲公司說明因運送途中遇颱風致商品被雨淋濕包裝,故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15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惟因該筆外銷損失超過90萬元,該公司無法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國稅局爰剔除不予核認。
該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留意是否依前揭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以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江美虹
電話:(04)23051111轉71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近日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因倒閉,存貨早被廠商搬光抵債,已經虧損,為何還被國稅局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不善歇業,通常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常因長期存放或使用,價值已大幅減損,不堪出售或使用,嗣後部分或已以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等,惟處理時,應注意帳上餘存貨物或固定資產有無視為銷售貨物情形,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補稅處罰。所以,陳小姐所經營公司之餘存貨物(含固定資產等)雖已抵償債務,依上揭法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查獲營業人以貨物抵償債務,為消除帳上餘存貨物時,將統一發票開立予無實際交易對象扣抵銷項稅額,經該所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依法告發,該所更呼籲營業人統一發票之開立,應核實開立予實際交易對象,以免違法。
如尚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紀帆玲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便利的網路申報營業稅服務,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提供已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營業人,得以「工商憑證」查詢並下載海關代徵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
該局說明,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得於每月6日後,以「工商憑證」查詢至前1個月23日止之6個月內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例如:112年6月6日,可查得111年11月24日至112年5月23日繳納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供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下載路徑如下: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營業稅/申報查詢/國內營業人營業稅相關下載/進口稅費繳納憑證下載,請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進口稅費繳納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應以繳納日期所屬期(月)別申報,惟繳納日期屬次期(月)者應留至次期(月)申報;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仍應檢視資料是否正確,且因其媒體檔之扣抵代號均預設為「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如進口貨物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扣抵代號請自行修正為「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以免影響申請固定資產得退稅限額之計算及營業稅申報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呼籲,營業人下載之進口稅費繳納憑證資料,如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者,例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等,因該等進項之營業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請自行刪除,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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