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等機構向被照顧者或家屬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之收入,如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法設立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等日常用品,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屬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該等用品如併計於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所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該等機構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甲與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乙簽訂照護合約,載明每月照顧服務費為新臺幣40,000元,服務費內含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因前揭費用併計入照顧服務費,依規定免徵營業稅;惟若合約載明紙尿褲等費用係按使用量額外計收,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者,即屬乙護理之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前開機構如有上述銷售貨物之情事,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加速審查作業,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於115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
(一)災害損失報備: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從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
(二)商品、原物料報廢: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
(三)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
二、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增列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發生地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得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其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亦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比照延長申請報備期間。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颱風、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內報請轄屬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可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外,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
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有源自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計1,771萬元,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金額699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額750萬元,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甲君雖主張使用手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系統未提供海外交易所得資料,致其漏未申報,應免予處罰等情;惟因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其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負誠實申報義務,又該筆所得為其所能掌握,尚不得以報稅系統未提供該筆所得下載為由,卸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況海外所得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之範圍,甲君未申報該筆海外所得,致短漏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49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若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基金、股票、債券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獲配之利息、股利、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請記得依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自行計算並據實申報基本稅額,如未收到或遺失通知書者,可向投資單位申請補發,以利完成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4年2月24日、10月29日及115年1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薪資費用及年終獎金,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僅於帳上估列,未具實際給付義務基礎者,屬未實現費用,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營所稅查準)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該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得該公司列報應付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甲公司提示之資料,該公司於年度終了時,僅以會計分錄估列相關費用,未於公司章程載明相關獎金制度,亦未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且無法提示與員工間事前約定之相關資料及給付標準。因該筆費用尚未具備確定給付義務,屬未實現費用,依據營所稅查準第63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2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基於會計處理需要,雖得依權責發生基礎估列相關費用,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仍應注意營所稅查準第63條相關規定,若屬不得認列之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減,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近年醫美及皮膚科診所盛行,許多醫療院所除了提供醫療美容勞務外,亦有銷售各類護膚、保養品或保健食品。醫療院所銷售保養品之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收入,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另依財政部102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200674642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21681168號函規定,所謂「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爰此,醫師從事美容醫學須涉及醫學專業而得認屬其係本於醫學專業而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核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徵營業稅;而「瘦身美容」則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屬於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某皮膚科診所醫生在為病患看完診後,推薦病患購買診所自製或代理的抗痘洗面乳及保濕乳液,因此類美容護膚保養品並非醫療勞務用品,屬於銷售貨物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應自行檢視如有是類銷售「瘦身美容」商品而未辦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僅須加計利息)。

端午佳節將至,許多營業人會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禮品若係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例如饋贈客戶、業務往來對象之禮品,或是慰勞員工之節慶禮品、尾牙抽獎品等,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採購60盒禮盒供饋贈客戶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A公司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筆6,000元稅額誤報為扣抵銷項稅額。嗣經查獲,A公司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除須補繳6,000元稅款外,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前,應自行檢視各項進項憑證是否符合扣抵規定。若發現有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誤申報之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隨著媒體與數位經濟產業蓬勃發展,越來越多人透過影音平臺、直播或社群媒體經營成為網紅,並藉由平臺廣告或付費訂閱等分潤收入獲取利益。為使網紅新興交易模式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財政部已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並提供115年6月30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可免受處罰的輔導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若網紅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達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網紅經國稅局輔導或自行檢視相關收入及經營情形後,有符合應辦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於輔導期間屆滿前,主動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款(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輔導期間屆滿後,倘經檢舉、或經國稅局及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將依相關稅法規定補稅處罰,籲請網紅注意輔導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均提供民眾多元報稅協助服務,便利民眾完成申報作業。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仍應詳加核對申報資料,如發現有錯漏情形,應儘速自動補報繳,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協助民眾簡化報稅流程,國稅局於結算申報期間會提供查調所得、扣除額及下載稅額估算表等多項服務,民眾亦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由服務人員協助辦理申報。
惟納稅義務人負有依法誠實申報之義務,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民眾應確認申報資料中各類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等內容之正確性;例如:部分所得(非扣繳所得、海外所得……等)非屬查詢匯入資料,或家戶成員身分、扶養關係已有變動等情形,則須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資料中另行增、刪修正,倘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或虛列免稅額、扣除額而造成漏稅情形,將遭國稅局通知補稅及處罰,請民眾多留意。
該局進一步提醒,已完成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民眾,結算申報期間過後,請再次檢視申報資料是否正確、完整。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查獲、調查或經各地區國稅局聯合對外公告調查基準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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