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地主收回耕地,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佃農的補償費屬變動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列為佃農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其立法意旨係變動所得為長期累積形成,不宜於取得年度1次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故以半數列為所得。
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地主)與A公司土地買賣案件,經調閱交易標的物土地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並函請買賣雙方提供相關資料,查得佃農乙君於113年度與甲君簽訂耕地權放棄書,向耕地所在地公所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甲君依前揭條例規定,給予乙君補償費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因該局在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開始之前發現,遂主動輔導乙君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該補償費之半數550萬元列為其他所得,併入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地主收回耕地,依規定給予佃農三七五租約補償費,因地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免開立扣繳憑單,以致佃農較容易疏忽而未依規定申報受領的補償費,倘佃農有是類所得但尚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者,請記得要如期申報納稅;倘所得年度申報期已屆滿,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尚未經稽徵機關開始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並與營業活動有關之支出為限,並依修繕費支出性質及所產生之效能正確歸屬為當年度費用或資本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財政部專案認定者外,不予認定;同準則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修繕費支出凡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據此,營利事業列報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之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就核定補徵之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億5千萬元,案經該局查核發現,其按月估列修繕費,於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合計約1億元,及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千萬元,該局依前揭規定調減該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計補徵稅額2千7百餘萬元並加計利息。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此,即使是非營利機關團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的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郵局不代收),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毋須另行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在進行任何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交易時,應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主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該局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說明。

隨著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許多營利事業會透過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電子勞務,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該筆費用時,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即本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稅款扣繳;但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減免租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114年10月31日,我國已與3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並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若境外電商是設立於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者,其因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營業利潤,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如該境外電商於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前,我國營利事業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繳納稅款,則該營利事業可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事宜。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針對有交易往來之境外電商,可檢視確認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適時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藉以降低租稅負擔,相關租稅協定資訊及申請書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期陸續展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主動分析開立發票張數、申報銷售額異常及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就短、漏開銷告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款繳納外,將按該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該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誠實開立足額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而受罰!

公司於停業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並經核准,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令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20日申請停業1年,並於114年9月15日依規定期限辦理114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此時甲公司如於114年10月5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因屬停業期間解散,且停業前營業期間之銷售額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則甲公司依前開函釋規定,免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或退還。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115)年2月開徵,欲辦理今年10至12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請在明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銷售小飾品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額原為3,600元(12萬元×稅率1%×3個月),甲商號在今年10至12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2,000元,如依規定將進項發票之扣抵聯於明年1月5日期限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其114年第4季營業稅額就可扣減1,200元,則甲商號第4季只須繳納營業稅額2,400元(3,600元-1,200元)。
該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不要讓享有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的權益睡著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該局提醒,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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