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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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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 11 十二月 2017 08:26

【營業稅】產後護理機構繳稅須知!

本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業經財政部發布令釋,僅醫療勞務收入得免徵營業稅,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之範疇,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產後護理機構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於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105122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辦理稅籍登記;此類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產後護理機構,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特別呼籲,產後護理機構或屬同性質醫療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非屬醫療範疇者,應依法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事後經查獲遭受補稅及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國有財產署與私人因分割共有不動產,所簽訂之分割契約書,國有財產署因分割取得持分部分,依法可免貼印花稅票,至於私人依分割取得之持分部分,則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者如有書立各式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可以至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可輕鬆地完成印花稅申報作業,網路申報省時省力,是納稅人最佳的選擇。

本局表示,最近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出售,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本局說明,為明確規範個人售屋之營業稅課徵規定,財政部1066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核釋,對於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本局特別提醒,如納稅義務人購屋(含法拍屋)、以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所有之房屋者,如有上開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本局表示,近年隨著網路科技的突飛猛進,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帶動網路遊戲與手機遊戲的蓬勃發展,邇來常接獲國內營業人詢問將線上遊戲置於國外網路交易平臺銷售應如何報繳營業稅?跨境電商新制施行後有無不同?
  本局表示,於106年4月30日前,因國外網路交易平台業者無須在臺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應就其實際向平臺業者收取之價款(含稅),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應在臺辦理稅籍登記,依據財政部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國內營業人應就實際收取價款,開立以國外網路交易平臺業者為抬頭,且載明銷售額及稅額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平台業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年關將至各公司員工退休,公司會舉辦相關退休惜別茶會,惟依規定,公司支付與推展業務無關之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沙鹿稽徵所進一步說明,支付佈置退休惜別茶會及茶點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以購進方式,或以自行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與員工使用,依視為銷售貨物而自行開立發票等行為所取得之憑證,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該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及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24878號函釋規定,公司辦理員工退休茶會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疏忽虛報進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按所漏稅款處5倍以下之罰鍰。倘在未經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剔除並補報及補繳稅額者,可免予處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市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經營民宿,其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且客房數及總面積限制亦符合該辦法規定者,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住宿使用面積可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未合法登記之民宿,屬於違規經營行為,或兼營餐飲及其他收費營利項目之場所部分,屬於營業行為部分,則按較高之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民眾電話詢問,民眾因買賣、贈與等原因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並已繳納印花稅,因故解除契約,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買賣不動契約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或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

(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移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契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移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課徵範圍,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自始就未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其事後的移轉亦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動登記。此類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就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房屋租賃簽約時繳交保證金及租金,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本身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但收取價金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契約書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租賃契約書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約時,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乙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40元及200元。如甲均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乙於收取票據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則保證金及每月租金收入均可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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