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惟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得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即完成申報,免依前述辦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所特別指出,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並可同時上傳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繳納暫繳稅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繳款書,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應繳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得就近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利用支援繳稅服務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