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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之相關費用,得列報費用免列該人士應稅所得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增進我國國際競爭力,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機關、團體、學校或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且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9年3月12日修正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應符合條件如下:


(1)適用對象:已取得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第1款、第2款及相關規定之18項工作,且非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且全年境內外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20萬以上(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


(3)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提醒您仍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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