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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依約給付之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吸引專業外籍人士來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的工作,企業只要聘僱符合一定條件之在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包括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欲享有上述租稅優惠,須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所從事之工作以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專利師、技師、醫療保健、環境保護、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餐飲業之廚師及其他經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

 

二、其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三、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若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該所提醒,為避免外籍專業人士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排除適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此外,營利事業若欲將上述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相關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平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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