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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106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員林稽徵所提醒,今(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並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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