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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列報費用規定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除得列報營利事業本身之保險費支出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保險費用者,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為限,員工個人保險團體彙繳件,仍屬個人保險,其保險費不予認列。



「團體彙繳件」依「個人壽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規定,係指集合同一團體內所屬員工或成員及其家屬5人以上,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採用同一收費地址或同一金融機構繳費或同一繳費管道之「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有別。



所謂團體保險係指保險公司簽發一張保單予營利事業(要保單位),且僅核發給每位被保險員工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而非每位被保險員工均發給保單,且其保險費率係採「平均保險費率」,不因被保險員工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而個別計算。



營利事業如為員工投保個人壽險團體彙繳件,而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係屬對員工之補助,應轉列各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不適用前揭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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