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計算及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所特別提醒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負責人注意,獨資、合夥組織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要依規定主動誠實申報,倘經稽徵機關查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仍應就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