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1、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2、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3、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宗教團體如有從事下列活動,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1、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
2、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
3、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
4、出租財產收得租金收入。
5、從事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活動所收取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