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有適用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應依規定填報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新制房地明細表),並將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併計算,且各筆房地交易應依規定逐筆填報,並分別減除所對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分局並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在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後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填報方式較為特殊:以房地買賣為業之獨資、合夥組織應計入損益表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第05欄(即營業成本);非以房地買賣為業之獨資、合夥組織依處分資產利益或損失分別計入損益表中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第40欄或第48欄,請營利事業於填寫前揭書表前,詳閱備註及填寫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