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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日本或紐西蘭者,我國營利事業成員可免送交國別報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於結算申報書第B6頁揭露資料由最終母公司(UPE)或境外代理母公司(SPE)送交國別報告,因目前可進行國別報告資訊交換之國家為日本及紐西蘭,UPE或SPE屬於上述居住地國或地區得依相關協定實際取得國別報告者,無須送交國別報告。

該所進一步表示,UPE或SPE居住地國或地區屬財政部公告「無法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所列國家或地區」,仍需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國別報告,請注意送交期限相關規定,以免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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