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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106年度未分配盈餘仍須按10%稅率計算繳納營所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107年度開始實施多項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適用稅率為18%,另外今(108)年係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如106年度尚有盈餘未分配,應依規定按10%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營利事業若107年度之盈餘未分配,應於明(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加徵5%稅款,而今(108)年申報屬106年度盈餘而非107年度盈餘,如未分配仍應依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特別留意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稅率,避免適用稅率錯誤,致有短繳稅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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