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7條有關交際應酬費用,係指營利事業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經取得確實單據,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得於規定限額內,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部分餐費、禮品餽贈,列報於其他費用中。經查核上揭費用係該公司與往來客戶間餐敘、年節禮品餽贈等支出,因當年度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限額,而將部分金額申報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費限額核算。該分局依規定將非屬其他費用科目項下之支出予以轉正至交際費科目後,將超限部分金額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經與甲公司詳細說明溝通後,甲公司已依規定繳清稅款並無異議。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應酬費用,除不得超過稅法規定限額及取具合法憑證外,仍須與所營業務有關,方能核實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