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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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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受託人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如何計算受益人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憑證,故出租信託房屋取得租賃收入,得依規定減除相關費用,例如:建物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財產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供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核實計算租賃所得,受託人再轉開憑單供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受託人應依帳載內容辦理信託申報,並妥善保存相關帳冊憑證,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提醒,受託人若未設帳記載信託之收支項目,將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的違章行為,請民眾多加注意。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8422


撰稿人:侯淑芬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行政院勞動部於109年9月7日發布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亦隨之調整。

該所說明,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除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的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30,000元部分,扣取5%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

該所指出,自110年1月1日起,因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即36,0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1.5倍者(即超過36,000元),按給付總額扣取18%。例如甲公司110年2月6日分別給付非居住者A君薪資所得30,000元、B君薪資所得40,000元,則給付A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1,800元(30,000元*6%),給付B君薪資所得應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110年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應依前揭規定扣繳稅款,並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吳麗敏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得於繳納期限內,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惟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許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餘萬元,遺有銀行存款1,900多萬元、1筆房地等財產,繳納期間為109年6月11日起至109年8月10日止,納稅義務人表示因一時無法籌措現金繳稅,經輔導其於繳納期限109年8月10日前,檢附申請書、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等資料,經本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應至存款所在地之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另尚餘之銀行存款、房屋土地等財產,仍應俟繳清稅款由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始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科長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許淑淨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於國外病故,死亡地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即時取得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惟遺產稅申報期限將屆滿,該如何辦理?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無法取得被繼承人國外死亡證明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文件等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申報遺產稅者,可採書面郵寄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從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遺產稅,選擇序號1項目,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納稅義務人(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長申報期限,最多延長3個月;但若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之事由者,國稅局得視實際情形核定期限。
   

該分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經核准延期申報者,前後共有9個月時間可蒐集較完整的財產及扣除額資料,仍請記得在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避免有逾期申報受罰情形。民眾若對遺產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李淑君 
聯絡電話:(05)5345573轉1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有些納稅人會有迷思,以為將房屋無償借予親朋好友使用,無須申報租賃所得。然而,依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是執行業務使用,且確實未收取租金者,就無須申報租賃收入。

該所舉例,若王先生將房屋無償借給媽媽獨資開設花店,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王先生不須申報租賃收入。但若王先生是無償將房屋借與其姊姊開設事務所,因姊姊非屬直系親屬,雖然王先生實際未收到任何租金,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楊采真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轄內各服務單位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民眾遇到國稅法令適用疑義、稅捐爭議、申訴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情形,可以申請納保官協助,納保官在瞭解訴求後,會公允的以納稅者立場協助解決,達到徵納雙贏目標。
       

該局說明,申請納保官協助之納稅者以個人居多,主要係個人對於稅務法令較不熟稔,所以更需要納保官之專業協助。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社會新鮮人甲君未注意到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收到國稅局核定所得稅補稅1萬5千多元及罰鍰4千9百元之稅單後,透過網路知悉納保服務,即在該局網頁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申請納保官協助。該局納保官受理後,聆聽甲君訴求,研析甲君所得結構及核定情形,了解甲君目前就讀研究所,為家中獨子,半工半讀分攤家計,但未申報兼職之報酬應屬無心之過,且納保官發現其退休父親僅有少許利息,如將父親列為受扶養親屬,稅負將減輕,因此建議甲君申請增列父親為扶養親屬,甲君隨即申請增列父親為受扶養親屬,經重行核定應補稅額為12,000元,已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原裁處罰予以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服務,除親臨、線上申請外亦提供視訊納保服務,如位處偏鄉或不便前來之納稅者,亦可多利用該局提供之納稅者視訊服務。該局之視訊納保服務,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地政事務所、區公所及鄉鎮公所等網路連線共有75個機關合作,相當方便,需要納保服務之民眾只要在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即可就近透過視訊與納保官進行面談、溝通或說明,毋須在住居所及國稅局間往返奔波,相當便利,亦廣受納稅者好評。
       

該局最後補充說明,該局納保專區之位置為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專區內建置許多納保服務資訊,包括所轄單位納保官的姓名、聯絡方式、視訊作業及納保法相關規定等等,有需要之民眾請多利用,亦可聯絡本局所轄納保官。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田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她和李先生在105年1月1日共同購買登記取得A房地持分各1/3及2/3,後來經法院在108年間以分割價金方式拍賣A房地,由她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A房地持分全部(108年2月1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她和李先生(共有人)要如何報繳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共有人李先生就拍賣出售A房地持分2/3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至於共有人陳小姐因拍賣出售原持分1/3部分既經買回,其所得尚未實現,尚無課徵房地合一稅問題。若陳小姐日後出售A房地,應分別計算原持分部分(1/3)及拍賣取得超出原持分部分(2/3)的持有期間,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舉例如下,若陳小姐在109年11月1日將A房地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A房地之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1.原持分部分(1/3):自105年1月1日起計算至109年11月1日止。

2.超出原持分部分(2/3):自108年2月1日起計算至109年11月1日止。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5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申報贈與稅時,公共設施保留地價額仍需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後,再從「扣除額」這一欄以同樣的金額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實施至今已4年有餘,個人如有出售屬新制自住房地的打算,特別提醒民眾留意符合下列各項條件,將來出售時可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即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關於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如該房屋僅由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即無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凡領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109年度如在境內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183天且至年底尚未離境者,應於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110年4月30日前離境且當年度不再入境者,應於離境前一周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外僑居住者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規定可減除其本人、配偶、受其扶養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的規定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等免稅額,每人88,000元。
       

外僑居住者可以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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