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都會提供民眾查調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民眾報稅參考,除提供納稅義務人本人的資料外,原則上也會併同提供配偶及符合規定的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含各類所得等憑單及由稽徵機關逕行核算之營利所得等)及各項扣除額(含捐贈、保險費、醫療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大專以上教育學費)資料,但是,民眾如希望國稅局分開提供者,應該怎麼辦理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如希望分開提供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請於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提出申請,可申請項目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為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及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利用網際網路申請者,應於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7年12月31 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
二、向稽徵機關申請者,請於3月15日前,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寄發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達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國稅局特別說明,為避免民眾逐年申請之不便,已申請分開提供者,自申請年度起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已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自申請年度起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資料便不予提供,毋需逐年再行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各項支出,除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可申報列舉扣除外,交付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亦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正本,列報醫藥及生育費之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提醒,所得稅法所定之列舉扣除額「醫藥及生育費」係指因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始得列舉扣除,故長期照護所支付之病房膳食費、特殊材料費、看護費及照護費等生活照護用,因非屬醫療性質所支出之費用,依規定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已於今(107)年7月31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納稅義務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7年7月31日起至9月28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說明,第1批退稅案件係採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月10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書面確認)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納稅義務人如採直撥退稅,國稅局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未採直撥退稅者,將以寄發退稅憑單方式退稅,受退稅人可在有效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直撥轉帳方式退稅,退稅款就能直接撥入指定帳戶,不必擔心無人收取掛號郵件及須赴銀行兌領憑單或支票,可節省交通往返及臨櫃兌領之時間,並免除憑單或支票遺失或逾期的風險,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運用該筆退稅款,省時又便利。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也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到郵局或銀行自動提款機操作退稅程序,如對退稅金額有疑義,可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但是醫藥費支出如已受領保險給付,其所為支付已獲彌補,且保險給付不課稅,應就減除保險給付後之差額列舉扣除。至於所稱「保險給付」之範圍,只要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係屬醫療性質,且所據以理賠之原因與醫療費用之發生,係基於同一事實,即均屬之。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之醫藥及生育費中,其受扶養親屬有一筆取具公立醫院開立25萬元的醫藥費用,但經稽徵機關查得該筆醫療費用已受有15萬元的保險理賠,則該筆醫藥費用僅得列舉扣除10萬元(25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10萬元),爰經重行計算所得淨額後發單補徵稅款。
該分局提醒民眾留意,如選擇採取列舉扣除方式,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要件,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國稅局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填寫列舉扣除項目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該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申報年度可以扣除的醫藥費等費用單據大於標準扣除額,而想要變更適用,應於國稅局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此外,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在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之後,也不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該局近期已寄發明信片,提醒未在期限內完成申報的民眾,儘速補辦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逾申報期限欲補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以人工方式填寫結算申報書,若計算結果有應自行繳納稅額者,應補繳稅款後,持繳款書證明聯連同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完成補辦申報,民眾可透過「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利用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網路註冊服務之健保卡,於線上分別申請個人年度所得資料,作為補報綜合所得稅的參考,免去舟車勞頓親至國稅局申辦的不便。申辦路徑如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線上申辦,民眾於線上填寫並送出申辦資料後,1個小時內即能取得個人年度所得參考清單,相當快速便捷。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各類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而尚未申報者,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調所得,並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查核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列報高額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具體資料佐證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列報之汽車相關費用以1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如因業務需要,使用2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供稽徵機關據以核實認列。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10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發現有執行業務者當年度增購小客車1輛,雖已取具購買發票,惟加上原有車輛,財產目錄共帳列汽車2輛,因業者無法提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而遭剔除1輛汽車之折舊費用。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汽車相關費用時,除帳列產目錄外,仍須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以憑核實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利用暑假期間打工的學生們,當您向雇主領取薪資,於薪資印領清冊用印時,務必核對與所領取的薪水是否相符,以防止不法廠商浮報薪資,逃漏稅捐;如果發現有被虛報薪資情事,可檢附領取薪資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該分局特別呼籲,打工的所得請記得於(明)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扶養人的所得合併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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