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媒體報導,某地方政府財政首長認為,財政部邀集地方政府會商未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分配指標,係本末倒置,中央應先歸還地方15%稅收,再來討論水平分配問題,財政部澄清如下,盼各界勿再以訛傳訛:
一、收支併同考量,中央並未因精省獲益
精省前後比較,中央收入雖增加1,505億元,惟支出增加2,892億元,收支併同考量,淨減少1,387億元,尚不論承接省府債務8,193億元,故中央並未因精省獲益。此外,部分地方政府承接業務,中央均已透過補助款提供相應補助;以113年度為例,地方支出移轉中央事項,如勞健保經費891億元、老農津貼160億元,合計達1,051億元,目前勞健保已全數由中央負擔,另老農津貼新增經費亦由中央負擔,要求中央歸還地方15%稅收,應屬無理。
鑑於完善之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應併同考量事權及支出劃分,學者專家普遍籲請修法應錢權同時下放,倘中央與地方垂直分配僅考慮釋出財源,未通盤考量事權劃分,除影響中央推動國防、社會福利及重大建設等支出預算財源籌措、排擠對地方政府之補助外,易恐造成不經濟支出,影響地方財政紀律。
二、近年地方財政已獲改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應優先處理水平問題
以往地方財政面臨不足及不均問題,近年中央透過統籌稅款搭配補助款等財源挹注,整體地方收支由101年度差短589億元,至104年度已轉為賸餘117億元,112年度整體賸餘更達648億元,當前整體地方財政並無不足問題,故現階段應優先透過統籌稅款分配公式改善水平分配問題。
檢討水平分配關鍵問題在於謀求各界共識,統整22個市縣意見是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積極作為,此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困難度,先前5次送請立法院審議,均未能完成修正,主要在於各界共識難以形成,爰分配機制應應力求完善,並儘可能取得最大共識。倘以先求有再求好心態,倉促修法,而未能將妥善的水平分配公式入法,一旦改變現有財政秩序,恐是另一個分配不均之開始,將使再次調整分配機制更加困難,對國家長遠發展及財政制度穩定,均有不利影響。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經該部就未來統籌稅款分配指標2次邀集會商,凝聚修法共識,已獲初步成果,部分尚待進一步研議之分配指標及各類指標之權重,將持續與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溝通協商,逐步縮小歧見,以利後續修法推動。

今(113年9月4)日財政部再次邀集地方政府就未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分配指標擇選表示意見,就財政努力及基本建設需求兩大類項目之細項分配指標大致獲致共識,惟該等指標尚須賦予權重,因地方政府各有主張,仍待進一步整合。
財政部前於113年8月1日邀集會商,其中人口數、土地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農林漁牧業就業人口數、工業就業人口數5個分配指標已獲共識,至於其餘指標,該部業於今日再次邀集會商繼續整合協商,地方政府意見已進一步收斂,再獲共識指標如下:
一、在財政努力方面,除上次會議已獲共識之營利事業營業額外,再納入財產稅努力(包括:財產稅稅基、成長率及相對努力程度)、非稅課收入努力(包括:規費、工程受益費、罰賠款及其占自籌財源比率)等指標;另為合理反映財政努力,兼顧地方規模,相關指標可考慮納入人均因素,予以均衡城鄉差異問題。
二、在基本建設需求方面,土地面積部分,離島地區及農牧用地部分,考量建設成本較高及田賦停徵影響,研議採加成計算;林業用地、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護用地部分,為合理反映地方政府管理成本,研議採打折計算。人口數部分,考量離島地區建設成本較高研議採加成計算;另為反映地方施政成本,以各市縣65歲以上及14歲以下人口數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逆指標)作為調整係數。農林漁牧業就業人口與農林漁牧產值併同考量等。
有關支出節流努力、再生能源及污染防治等建議指標,因地方政府意見仍明顯分歧,請地方政府會後研提意見,再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及環境部研議可行性,或有無其他適當指標。此外,地方政府對公立醫療院所之補助經費、原住民55歲以上老人法定社福支出及身心障礙者補助費,研議納入基準財政需要額計算。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會議已獲共識分配指標,惟在權重安排方面,地方政府意見仍有重大差異,以營利事業營業額為例,因總公司多設於都會區,對其有利之地方政府建議該指標權重不宜過低;至於工廠所在地及農業縣市,主張該指標權重不宜過高。後續權重及調整係數之設計,財政部將就整體合理性及妥適性再作通盤檢視。至於有待進一步研議之分配指標部分,將持續與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溝通協商,逐步縮小歧見,以利後續修法推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者外,均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報繳作業。該局特別整理113年度暫繳申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按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含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1/2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如不符前開條件,則須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申報書,檢附繳款收據及相關附件,向國稅局申報。
二、採試算申報者,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試算時免納入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之投資收益,按稅率20%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暫繳申報。另當年度前6個月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之應納稅額,應合併計算其暫繳稅額。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僅至112年6月30日,113年度已無受疫情影響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之規定。
四、113年度除原有繳稅方式外,新增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於繳納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納程序。
五、營利事業如採用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者,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以網路方式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則應於113年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如未依限辦理暫繳,國稅局除將依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核定為暫繳稅額外,依法尚需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欲了解更詳細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專區項下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課稅,嗣後如實際支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方式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可分為一般時效及短期時效,一般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時效又分為5年及2年,如為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為運費、商品貨款、承攬報酬等,請求權時效為2年。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得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帳載期末應付帳款有1筆108年度進貨之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該筆應付帳款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未發生時效中斷之情形,爰將該筆應付帳款200萬元轉列為111年度其他收入。倘若A公司日後實際支付該筆貨款,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未付款項需轉列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興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列為該項資產的成本,不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建築完成後,亦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爰營利事業興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尚不得列報為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經查該筆借款用途係為支付其興建廠房及設備之未完工程款項,因屬建造期間之利息費用,遂依上開規定將該筆利息支出予以資本化,轉列為該廠房及設備之成本,補徵稅額160萬元(800萬元20%)。

財政部關務署為響應行政院行動創新AI內閣政策,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推動關務領域人工智慧應用,運用自然語言處理及深度學習技術,訓練稅則分類模型,建置「貨品歸屬稅則查詢系統」,預計113年9月25日上線,歡迎民眾參考運用。
關務署說明,現行商民欲查詢稅則稅率主要係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GC411)」,透過輸入中英文貨名等資料進行查詢,惟該服務係以100%全文檢索方式,輸入字詞必須符合稅則本貨名方能查得資料;而「AI貨品歸屬稅則查詢系統」則是以龐大之歷史報單、稅則本、稅則疑義及預審等資料訓練AI模型學習貨物分類知識,經過模型訓練及模型推論等人工智慧技術,由模型推薦出最適之進出口貨品歸屬6碼稅則號別。以貨名「洋芋片」為例,因該貨名全文未定義於稅則本,無法以「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GC411)」查詢,而透過「AI貨品歸屬稅則查詢系統」則可取得第19章或20章稅則號別(依洋芋片製程不同),顯見具有輔助商民查詢稅則稅率之實質效益。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AI貨品歸屬稅則查詢系統」提供2種使用介面,除前述「AI建議」功能外,亦提供友善之「互動問答」,引導使用者逐步選擇貨名關鍵特徵,經由漸進式問答,縮小範圍至最適6碼稅則號別,便利商民查得進出口貨物歸屬稅則與適用稅率。
AI貨品歸屬稅則查詢服務主要係輔助性質,現行提供6碼稅則號別,未來將持續精進至8碼稅則號別,並延伸相關AI技術,運用AI視覺語言模型,自動識別貨物圖像或商品截圖資訊,以簡化貨物特徵描述輸入過程,朝快速取得更精確之稅則號別方向發展。

1.我國自民國42年編製進出口貿易統計以來,採「廣義特殊貿易制度」(統計領域範圍包含課稅區、自貿港區加工製造業、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及農業科技園區等),為與國際接軌並貼近貿易實況,與相關政府單位研商後,改採「一般貿易制度」(統計領域範圍增加進出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自貿港區之非加工製造業),並於105年1月起正式實施。由於貿易統計係整理自進出口人的原始登記資料,受限早期資料較不完整,因而較細維度分類的時間數列資料僅能回溯編製至90年。
2.採用新版貿易制度後,貿易統計資料庫初期仍對外同時提供一般、特殊貿易制度資料查詢服務,以方便外界比對或了解其間異同,後因考量一般貿易制度實施已逾6年,故於111年底停止對外提供特殊貿易制度資料查詢服務。
3.基於部分媒體仍有查閱特殊貿易制度資料之需求,本處將於近期恢復上架

財政部表示,國有不動產屬全民資產,配合國家政策釋出,並積極活化,以創造永續財源,已具相當成果,截至113年7月底推動情形如下:
一、配合社會福利政策,提供所需國有不動產
(一)社會住宅
提供85.93公頃國有土地(撥用26.8公頃、捐贈30.95公頃、出租16.18公頃、出售12公頃)及182筆國有建物(撥用10筆、捐贈172筆),並保留119.65公頃國有土地、3筆國有建物供主管機關辦理社會住宅的規劃與興辦。
(二)長期照顧
協助機關撥用30處國有土地、5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12.99公頃,房屋12棟),及出租1.32公頃國有土地供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設置私立長照機構;並以改良利用方式提供4處國有土地(面積10.41公頃)供地方政府規劃引進長期照顧產業;增訂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並擇定長期照顧服務產業試行,於113年5月公告4宗精華區國有土地標的。
(三)公立(非營利)幼兒園
協助完成撥用3處、出租2處國有土地(面積分別約1.32公頃、0.42公頃)供各級政府機關興辦幼兒園等設施,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二、配合綠能政策,提供國有不動產
(一)太陽光電
1.已核發「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意向書」計354案(屬漁電共生者18案)。
2.委託改良利用:已簽約3案,面積約213.33公頃,預估裝置容量約190.28千瓩(MW)。
3.委託經營:已委託經營48案,面積約429.27公頃,預估裝置容量約420.07MW。(屬漁電共生複合使用者1案,面積約2.88公頃,預估裝置容量約1.99MW)
4.標租:完成簽約且存續中18宗土地,面積計約19公頃,預估裝置容量約23.73MW。
(二)風力發電
1.離岸風力發電提供使用:已就19處風力發電場址核發「海域土地提供申請籌設許可同意書」;其中14處核發「海域土地提供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同意書」(7處已商轉,1處同意終止使用)。
2.陸域風力發電委託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並已委託經營且契約存續中49案,面積約5.87公頃,預估裝置容量約293.53MW。
3.委託改良利用:已簽約並完成招商1案,面積約27.52公頃,作為風機水下基礎製造基地及重件碼頭。
(三)地熱能發電
委託改良利用方式簽約並完成招商1案,委託經營已簽約5案,面積約18.35公頃,預估裝置容量39.69MW。
三、國有土地引進碳匯(權)產業
因應臺灣2050淨零排放政策及產業發展需求,首度於國有土地引進自然碳匯產業,擇定宜蘭縣三星鄉及臺東縣池上鄉2處國有土地(分別為21.66公頃、71.98公頃),與長期深耕自然碳匯領域的國立中興大學合作,由得標廠商新植造林申請取得溫室氣體減量額度。
四、國有房地包租
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並同意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機制。公告194戶,標脫111戶,標脫金額新臺幣(下同)1,093萬8,375元。
五、推動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工作
清潔維護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管理範圍外之未登錄海岸土地,已清理21,067公噸廢棄物。
六、多元活化運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一)標租:公告標租558次,標脫土地4,699筆、建物238棟,標租收益(訂約權利金及租金)約31億9,595萬餘元。
(二)招標設定地上權:截至113年8月23日列標514宗國有土地,面積203.28公頃,標脫207宗,面積68.4公頃,決標權利金1,259億3,766萬餘元。
(三)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已簽約且存續者71案(960筆,面積546.3公頃)。
(四)提升國有文化資產管理效能:提供認養79處文化資產(截至113年6月底);已簽訂租約3處。
(五)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已與環保團體簽訂認養契約14案,面積共2,043餘公頃。
財政部表示,未來仍積極創造活化國有資產模式,協助產業發展需要,配合國家重要政策提供需用國有土地,貫徹「以財政支援建設,以建設培養財政」的政策目標。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另債務人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亦不得為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老人生活津貼、身障補助、老農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等,因欠稅強制執行遭扣押存款致影響家計,於接到執行分署寄發之扣押通知時,可檢具申請書、身分證、存摺封面及內頁,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申請撤銷對該帳戶社會補助款之扣押。

113年民間投資量能充沛,財政部統計113年1至7月推動成果,民參案件共簽約71件,民投金額新臺幣(下同)861億元,其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辦理有41件、311億元,包含桃園市大園區統一航空城大型物流中心BOO案(115億元)、嘉義市綠能永續循環中心BOT案(70億元)、臺北市生態主題園區及周邊停車場BOT/OT案(58億元)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ROT優先定約案(33億元)等重點案件。
財政部樂觀預估,預計113年底前完成簽約尚有宜蘭讚榮民文化暨觀光遊憩BOT案(預計40億元)等大型案件,若加計其他正在甄審及議約程序中之民參案件,預期113年簽約可達104件、1,723億元,其中依促參法辦理案件56件、522億元,113年促參簽約金額有望再次突破500億元。
財政部表示,為協助主辦機關順利執行促參業務並提升辦理品質,該部透過教育訓練機制擴大培養促參人才,113年上半年除辦理專業人員證照訓練班5班次近200人參訓外,並舉辦全國促參業務研習會(113年5月13日至14日)、促參業務整合窗口主管研習會(113年7月31日)及執行機關主管研習會(113年8月14日),分別邀請各機關促參業務整合窗口主管、執行主管與會,出席人數總計近200人次;透過促參推動機制交流及促參案件經驗分享,促成各主辦機關面對面交換意見,對促參案件有更深入瞭解,以積極引進民間資源投資公共建設。
配合促參2.0上路,財政部113年上半年已發布包括促參案件全生命週期作業手冊等多項行政指導,有效提升案件之作業品質及周延性;而112年訂定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後,截至113年7月財政部已審核通過「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3類公共建設類別之政策評估,並持續辦理「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包含長照機構)、「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包含社會住宅)等類別政策評估作業,以提升投資是類公共建設個案之誘因,進而擴展民間投資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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