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扣繳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89條有關扣繳義務人之修正規定,修正前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後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本年度(115年)1月已開始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提醒各扣繳單位應特別注意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員工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資料,申報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為「甲公司」,而非「乙君」。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單位申報前請務必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另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民眾反映於知名餐廳用餐消費付款後,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不得以顧客未索取、人手不足等理由而未主動開立發票;亦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加5%營業稅。若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除補徵稅款與裁處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停止其營業。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遏止逃漏,該局已將營業人是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列為查核重點工作。
為提升結帳效率並減少疏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建議營業人可多利用電子發票系統,結合POS(Point of Sale 銷售點管理系統)機開立電子發票,並提供消費者以載具方式索取雲端發票,不僅節省人力,亦可確保每筆交易均詳實紀錄。該局籲請消費者,於消費付款時,若商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可檢附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相關具體事證等提出檢舉,共同發揮全民監督,遏止逃漏稅行為。
國稅局強調,隨著行動支付普及與社群平台監督力道增強,逃漏稅行為已無所遁形,稅捐稽徵機關亦有多元管道進行查核。營業人應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納為結帳之標準作業流程,誠實申報繳稅是法定義務,更是優良企業長久經營之本。若營業人因一時疏失,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在尚未被檢舉、亦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但仍須加計利息。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現過往申報或開立統一發票有疏漏,應儘早主動補報補繳稅款,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甚至停業處分。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利事業提供員工於工作時間的飲食及繕食開支,不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的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為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限,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限額部分,營利事業如採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如採實際供給膳食者,除營利事業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計38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公司計算得列報伙食費的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甲公司支付伙食費超過得列報限額20萬(380萬元-360萬元)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如甲公司未將超過限額部分轉列員工薪資所得,則不予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以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臺北關表示,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已修正通過,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並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為利徵納雙方依循,財政部於114年11月26日發布訂定「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以規範上開無糖飲料免稅事宜。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依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無添加糖飲料品係指使用之原料及產製過程均無添加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糖、葡萄糖、蔗糖、果糖、乳糖及麥芽糖等各種糖類之飲料品。另第6點規定,進口人報運進口無添加糖飲料品,應檢附原製造商出具成分分析報告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貨物稅。
臺北關籲請進口人報運無添加糖飲料品,如欲申請免徵貨物稅,請依規定於通關時主動檢附前開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以免因文件不齊,延宕貨物通關。

扣繳單位於員工退休時給付退休金,該筆退休金是否申報為員工退職所得,退職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同法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漲之。以114年度為例,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按比例依前2款方式分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1日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扣繳單位實際核發退休金之服務年資20年,依以上3種不同領取方式,分別計算甲君114年度退職所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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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一次領取 |
分期領取 |
兼領一次(50%)及分期(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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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金額 |
800萬元 |
10萬元(每月) |
400萬元及5萬元(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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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金額 |
596萬元 (19.8萬元×20年)+〔(39.8萬元-19.8萬元)×20年×1/2〕 |
85.9萬元 |
340萬9,500元 (596萬元×1/2+85.9萬元×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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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 |
204萬元 (800萬元-596萬元) |
34.1萬元 (120萬元-85.9萬元) |
119萬500元 (460萬元-340萬9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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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率 |
6% |
6%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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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稅款 |
122,400元 |
20,460元 |
71,430元 |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於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除扣取稅款並繳納外,應於隔年一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不僅將租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17年12月31日止,更擴大適用對象與條件,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雖已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並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租稅優惠。為使營業人快速瞭解,彙整修正前後規定對照表(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自助餐、麵食館、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依本規範申請經核准者,在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緩衝期期間,即使符合「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如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網路銷售等),仍可繼續適用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林老闆經營自助餐店甲商號目前每月查定銷售額約18萬元,為備餐時減少現金接觸並提升經營效率,決定於115年1月引進符合資安標準的 KIOSK,並委託KIOSK產製廠商向國稅局申請租稅優惠獲准;嗣因生意興隆,115年6月時國稅局查定其每月實際銷售額已成長至30萬元,雖然超過使用統一發票的20萬元門檻,惟於117年12月31日前的租稅優惠期間內,甲商號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惟需特別留意,財政部已配合修正相關規定,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將不再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屆時甲商號每月銷售額如仍超過20萬元,即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以落實減碳目標。
該局提醒營業人特別注意,本規範訂有停止適用條款,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將於次季停止租稅優惠:
一、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且停止後不得再重新申請。
二、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0。
三、 累計行支比率未符合下列目標。

該局呼籲,如符合本規範適用對象及條件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可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委託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若同時使用請委託KIOSK業者申請)。相關資訊已更新於該局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營業人可多加利用,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遊戲產業興盛,遊戲點數及虛擬寶物等數位商品熱銷,營業人透過社群平台及遊戲交易網站銷售遊戲點數、帳號或虛擬寶物,均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切勿因屬網路交易而心存僥倖。
該局說明,因應網路賣家運用新興交易平台或金流串接等網路交易關鍵供應業者完成交易,國稅局持續蒐集各項金流及資訊流等多元課稅資料,加強選案查核營業人申報銷售額異常案件,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2年至113年間於網路交易平台銷售遊戲虛擬寶物,並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收取款項,該局運用金流資訊分析比對,發現甲公司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查獲甲公司銷售虛擬寶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短漏報銷售額1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8百萬餘元。
該局強調,虛擬寶物雖存於線上平台,但其交易價值與實體商品並無差異,屬應稅銷售行為,營業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向居住在境內的乙君承租店面開設A小吃店,該小吃店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A小吃店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乙君,應依規定的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5年2月2日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各類所得(含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14 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進行憑單網路申報作業。
該局提醒,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務請確認上傳資料完整性。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分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財政部表示,為推動幼托整合機制,我國於100年間制定幼照法,該部配合上開機制及教育部以「改制後之幼兒園」(包含非營利幼兒園)係教育部門主管之教育機構,屬學前教育階段,視同學校管理之意見,於102年及103年間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行政院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至118年)」,現行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且教育部業修正幼照法規定,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亦得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委託主體。為利政策推行,財政部參據教育部、衛福部意見及現行法令規定,發布令釋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滿足育兒家庭之幼兒教育照顧及嬰兒托育需求。
附件:財政部11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400632730號令

近期有民眾將持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下稱自地自建),連同其他名下數筆土地一併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所移轉之其他房地,全數依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遭補徵本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適用稅率20%,惟僅限自行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10月各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購入A、B地號共2筆土地(合計1,000萬元),113年6月興建C房屋、同年12月取得使用執照,建築成本500萬元,嗣於114年6月出售A、B 2筆土地及C房屋,買賣總價2,250萬元(含B地價額750萬元)。甲君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申報成交價額2,250萬元、取得成本1,500萬元、必要費用9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課稅所得額630萬元,按稅率20%計算繳納稅額126萬元;惟該局查核時發現C房屋所坐落基地為A土地,僅A土地及C房屋符合上述規定適用稅率20%,經該局重新核算屬B土地課稅所得額為210萬元{售價750萬元–成本500萬元–必要費用及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90萬元×500萬元/1,500萬元+30萬元×750萬元/2,250萬元〕},持有期間自112年10月至114年6月,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核定補徵稅額52.5萬元[課稅所得額210萬元*(適用稅率45% -申報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將數筆土地併同自地自建之房地出售時,應確認其各房地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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