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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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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日前有位林小姐來電詢問,她因與其配偶感情不睦,於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勾選夫妻分居而分開申報,為何仍將夫妻所得合併核定?經該所回復,林小姐雖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各自申報,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故仍應將林小姐之所得資料與其配偶合併計稅。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方能各自辦理結算申報:


一、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二、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應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三、因受家庭暴力,取得通常保護令、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應檢附保護令影本)。

 

  非屬前揭認定標準但處於分居狀況者,須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後另行發單補徵;又如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者,請另附申請書。該所特別提醒夫妻分開申報、分別申報合併計稅及分單計稅規定各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申報義務,以免因短漏報稅額遭補稅處罰。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吳啓彰 
電話:04-8332100分機20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07年度租金收入之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07年3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 金補貼者,每月租金12,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王君於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課稅之租金所得為11,400元〔(12,000
×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局進一步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出租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經該局查獲甲君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2,000,000元,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該年度以網路報稅,並未查調到該海外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取有海外所得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查調所得資料時,皆有上開明確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仍應依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但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且自申報107年度以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同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張恩慈,電話:(05)6338571轉分機1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目標,該局積極推動各類所得憑單網路申報之便民措施,除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或逾期申報案件,無法採網路申報外,其餘案件(包含所得人為居住者及非居住者)皆可採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安裝後執行申報軟體系統,將輸入完成之申報資料上傳申報。


  該局指出,若扣繳單位因遷址而變更稅籍編號,扣繳義務人應以變更後之稅籍編號輸入申報軟體系統「申報單位基本資料」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稅籍編號」欄位,以免因稅籍編號錯誤致審核不通過,而無法上傳申報。例如,A公司於106年12月由甲地遷移至乙地,並已至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變更,則扣繳義務人於107年1月採網路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以申報時設籍之乙地稅籍編號輸入申報軟體系統,方能完成申報作業。


  該局特別提醒,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各類所得憑單法定申報期間,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並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方便。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應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透過網路辦理申報,或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繳款書證明聯或至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稅紀錄畫面)。如果未依限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可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行為罰;如有應補稅額,應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並與前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23日以977萬元買入臺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購屋後支付改良修繕費用39萬元,並於105年8月29日以980萬元出售,甲君自行計算後認為賣屋虧損36萬元,誤認虧損即不用申報,經該局以甲君未依限申報,處以3千元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未為申報,致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仍發現有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卻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遭處罰鍰情形;該所特別整理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如下: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


 三、誤以為交換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申報。


 四、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不必辦理申報。


 五、農地交易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而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不用申報。


  該所呼籲民眾如有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邱琦娟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2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拍賣古董及藝術品於計算所得時,若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若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時,仍會依查得資料核課納稅人稅捐。


  該局舉例,甲君107年於國內拍賣會出售其收藏已久的藝術品,拍賣成交價為320萬元,甲君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遂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9.2萬元(320萬元x6%),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古董、藝術品之差價,應依上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20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並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若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地,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是配偶原始取得日將影響新、舊制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7年4月25日出售其於106年3月2日自配偶某乙受贈取得之房地1戶,而某乙係95年1月25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其取得日為95年1月25日,適用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損益,並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倘配偶某乙係105年4月20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105年4月20日為其取得日,適用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且得合併計算配偶持有期間,則某甲持有房地期間(105年4月20日至107年4月25日)超過2年未逾10年,應以計算後之課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無論經計算後有無課稅所得額或持有期間之認定有無疑義,均應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個人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標準(108年度84,501)者,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提醒,許多公司年初或年度中發放各種獎金屬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金額超過起扣標準(108年度84,501),才須按固定稅率5%扣繳稅款。若有溢扣稅款,扣繳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憑單並辦理退稅;否則,所得人於次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可以將該扣繳稅款抵繳應納稅額,如有餘額也會退還。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吳課長慶輝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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