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常有公司或行號詢問承租房屋時,租賃契約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應如何計算所得稅扣繳稅款?
該所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則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因此,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各項稅費,均應作為租賃之給付額辦理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險費。
該所舉2例說明如下:
釋例1:甲公司向房東太太承租房屋,約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50,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甲公司實際支出(給付總額):50,000元
扣繳稅款:50,000元×10%=5,000元
甲公司須要申報及繳納二代健保:50,000元×1.91%=955元
房東太太實際收到款項:44,045元(50,000元-5,000元-955元)
釋例2:接續釋例1,如甲公司另須負擔房東太太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計算方式如下:
甲公司實際支出(給付總額):50,000元÷(1-10%-1.91%)=56,760元(即50,000元+扣繳稅款5,676元+補充保費1,084元)
扣繳稅款:56,760元×10%=5,676元
甲公司須要申報及繳納二代健保:56,760元×1.91%=1,084元
房東太太實際收到款項:50,000元(56,760元-5,676元-1,084元)
如有法令疑義,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徐股長 08-7899871轉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個人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所取得之利息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如有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應於實際收到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個人間借貸行為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但民眾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而漏未申報該遲延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漏報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會處以罰鍰。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6年度依訴訟判決自乙君取得損害賠償1,0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150萬,惟未將該筆收取之利息15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得歸課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所提醒,取自私人之利息所得因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亦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提供單位: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黃淑芳,電話:04-8332100分機2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衛生福利部自去(107)年起推行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新制,衛生福利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地方政府給付服務單位之補助款項應適用何種類別之扣(免)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判斷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給付予服務單位之補助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應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5A)開立免扣繳憑單。
二、地方政府給付予服務單位之補助非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依服務單位之組織型態,所開立之扣(免)繳憑單所得類別及格式代號如下:
(一) 服務單位為私人辦理之養護、療養院所: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 構,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2-88)開立免扣繳憑單;非依上開規定設立(置)之其他養護、療養院所,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2-87)開立免扣繳憑單。
(二) 服務單位為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按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依其業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三) 服務單位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或第4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按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2-8Z)開立免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或服務單位如有相關憑單及所得申報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稽徵機關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綜所稅股 廖珍婷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201分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6年3月27日取得房地之所有權,嗣於106年8月31日移轉登記出售,該局以出售之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疇,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納稅,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16萬餘元,按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之適用稅率45%,核定補徵稅額7萬元,並處罰鍰3,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房地移轉係委託代書執行,惟承辦代書未進行完整之稅務規劃,致其適用最高稅率45%及漏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係屬承辦代書明顯疏失及其委任失當所致,請體恤其為無心之過,並准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甲君於106年8月31日買賣登記移轉系爭房地,未依規定於106年9月30日以前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甲君尚無法以委託他人執行稅務規劃失當等事由,而得免罰。本件甲君未申報之課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2項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以補徵稅額3倍以下之漏稅罰,惟仍應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以其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因甲君係1年內經第1次處罰之案件,該局經審酌甲君之違章情節處以罰鍰3,000元,係考量其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從而駁回甲君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應如實申報交易所得,以免因漏稅或未依限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於108年5月31日截止,已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限內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需加計自108年6月1日起至補繳日止該期間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後,發現部分所得或內容遺漏,需補報或更正時,請重新填寫一份完整申報書(含前次已申報資料),如重行計算後有應補繳稅款,請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的公庫補繳稅款後,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第O次申報及原申報書收件編號、日期,再將自動補報申報書、繳款書及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除了一般民眾購買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所取得之利息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如有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應於實際收到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間借貸行為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但民眾因訴訟取得之遲延給付利息,也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而漏未申報該遲延給付所取得之利息所得,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當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本轄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依訴訟判決自乙君取得損害賠償2,000萬元及其遲延利息290萬元,惟未將該筆收取之利息29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所得歸課甲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申經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取自私人之利息所得因非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不適用所得稅法關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亦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居住者個人股東取得公司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所填發「股利憑單」,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課稅,說明如下:
(一)合併計稅:全戶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二)分開計稅: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退)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非居住者個人股東取得前述所得的「扣繳憑單」,扣繳稅款不適用抵減的規定。但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股東繼續居留合計滿183天時,須請原公司改發「股利憑單」,供股東依上述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臺南市王小姐來電詢問:父親的全民健康保險費是由哥哥以眷屬身分投保,她申報扶養父親可以列舉扣除父親的健保費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健保費關乎個人就醫權益且專屬個人基本生活支出,因此在108年1月發布解釋令,規定以眷屬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費者,無論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都可以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所以父親為兒子的健保眷屬,女兒王小姐申報扶養父親,王小姐在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就可列報父親之健保費扣除額,而且不受金額限制。
另外該局特別提醒,列舉扣除保險費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所以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是不可列扣保險費哦!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所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與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相較,均屬非經常性交易(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是財政部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蔡育哲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者,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變更。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金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上開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故納稅義務人如欲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劉筱俐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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