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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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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列舉扣除捐贈、醫藥費、保險費等費用試算綜合所得稅而無須繳稅或退稅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要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所得稅,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前補辦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00萬元,106年5月報稅期間,以列報扶養70歲之父母2人及列舉扣除捐贈20萬元、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醫藥費10萬元方式試算,因試算結果應自行繳納稅額為0元,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以王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稅款22,100元〔(100萬元-免稅額34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標凖扣除額9萬元)X稅率5%〕並處以罰鍰。王君不服,提示列舉扣除額相關資料,主張應可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其應補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王君既未辦理結算申報且屬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案件,自無列舉扣除額規定之適用,該局爰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自行選用列舉扣除額試算結果無須繳稅或退稅而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主動辦理補申報,以免因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而遭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已於1085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辦理補申報。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填寫人工申報書,並親送或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另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須於申報前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以現金繳納;繳納金額除本稅外,尚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加計利息。另納稅義務人已於108531日前取得信用卡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者,視同已繳納稅款,僅需填寫人工申報書,將授權號碼填載於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應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劉筱俐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有應檢附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者,應於108年6月10日以前寄(送)至稽徵機關,以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8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即108年6月10日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執行申報上傳成功後,如有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須檢附者,系統會產出「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及「寄送信函封面」,請納稅義務人將應檢送之證明文件單據連同該申報表寄(送)至稽徵機關,俾供審核。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且其列報之捐贈及醫藥費扣除金額,均超過自行以憑證上網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金額,則系統會產出上開「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提醒納稅義務人須檢附捐贈及醫藥費相關收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相關附件採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期為準;如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已完成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留意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附件寄(送)至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納稅義務人蘇先生詢問,今(108)年5月已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適用標準扣除額。但最近找到一些可列舉扣除之收據憑證,如何申請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已選定或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該局提醒蘇先生,如要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請在今年7月初稽徵機關開始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則不得再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未辦理結算申報而可適用列舉扣除額者,請備齊文件,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5月31日結束,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請再次確認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否則將會被加徵滯納金、利息,甚至由稽徵機關逕為禁止財產處分。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2條規定,應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而逾限繳納之稅款,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之日止;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辦理相關稅捐保全措施,請還沒完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儘速補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必須先將繳款書合法送達給納稅義務人後,才能辦理後續稅捐保全事宜,但是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之稅款未於申報期限內繳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4條第3款規定,即屬逾限繳納稅款,稽徵機關得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規定辦理稅捐保全。


  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既快速又方便,但是往往有民眾只記得將申報資料完成上傳,而忘了繳納應自繳稅款,所以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務必確認自繳稅款是否已全數繳納,如尚未繳納或繳納不足者,請儘速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或直接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列印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15G】,並至金融機構完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108年5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正值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額時應檢附那些附件?
  該分局表示,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所得額申報方式如按書審純益率標準或依帳載數核實申報者,應檢附107年度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合夥人盈餘分配表、合夥契約書及如有免收掛號費應附免收掛號費名冊(或光碟);如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者,應檢附收入明細表、合夥人盈餘分配表、合夥契約書及如有免收掛號費應附免收掛號費名冊(或光碟)。
  該分局提醒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應繳交之附件請於108年6月10日前繳交,避免後續補件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2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全國計328萬件,經統計截至108年5月26日止,已完成確認回復案件約170萬件,回復率約51.83%,尚有近5成的案件未完成確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接獲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或自行下載試算書表後,請先行核對試算內容,如同意接受試算結果,其屬繳稅案件者,僅須依應自行繳納稅額繳稅;其屬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者,只須以書面、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語音(退稅案件限沿用本人上年度帳號)、掃描QR-Code登錄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民眾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如經查詢結果適用稅額試算,但未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可攜帶以下證件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補發,並可由現場服務同仁協助辦理確認:


 一、本人親自辦理: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委託他人代辦:攜帶申請人(納稅義務人)及受託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委任書正本;若提示申請人(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則須由申請人或受託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該局特別提醒,如屬小額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仍須於5月31日以前依據試算結果進行確認回復,始完成結算申報。適用稅額試算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採用本項服務,明年將不再適用,且嗣後經國稅局查獲有漏稅情事應處罰鍰時,會以未申報案件處以較高之罰鍰,籲請納稅義務人儘早進行確認回復,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有法定事由得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夫妻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有以下情況,始可分開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及計算稅額,免合併歸戶核課,否則仍應合併申報: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與配偶於102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處於分居狀態,但沒有上開得分開申報之情形,某甲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雙方均未於結算申報書中填載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勾選「分居」,即各自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因某甲與配偶106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分居原因不符上開規定,某甲未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致短漏稅額,經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並依法處漏稅額0.2倍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夫妻如無法定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之事由,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得選擇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中最有利之方式計算稅額。如僅因夫妻感情不睦之原因分居,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字樣,由國稅局按夫妻所得額、扣除額資料歸戶,據以核定夫妻各自應補徵或退還稅額,否則恐涉及規避累進稅率短漏稅捐,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會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內容包括調高綜所稅四項扣除額、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0%、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等。優化的四大亮點:減輕育兒、薪資所得及中低所得家庭稅負;有利留才攬才,提高國際競爭力;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今(10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個人標準扣除額自9萬元提高至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自12.8萬元提高至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2.5萬元提高至12萬元;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稅率由45%降至40%,讓全民共享減稅利益;另為建立投資臺灣優先之租稅環境,境內居住者股東自107年度起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時,為適用較低稅率,得依下列二種方式擇一申報:

 一、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如抵減有餘尚可退稅

 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服務管理課陳雅惠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4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僅方便、正確又省時省力,並且享有優先退稅的權利,是民眾首選的報稅方式,但要確認申報資料上傳成功,才算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民眾利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辦理申報,申報系統產出之「檢核用計算表」僅供檢視申報資料及計算結果,並非完成申報的紀錄,民眾於確認申報內容及稅額計算無誤後, 一定要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動作,待系統出現「上傳申報成功」之訊息畫面,才算完成申報程序,並執行「列印收執聯」動作,列印及儲存收執聯、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以供日後查考及在6月10日前將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寄)送至國稅局。


  該局提醒民眾,要確認網路申報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查詢,或查看列印的申報資料有無「檔案編號」及「收執聯」字樣,呼籲民眾儘早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稽核;電話2304-2270分機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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