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106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直撥轉帳退稅部分,分二批時程辦理,第一批為107年8月1日撥付,第二批則在107年9月11日撥付,納稅義務人可於前述時間攜帶存摺前往金融機構查詢、補登存戶紀錄以確定退稅金額。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嗣後不可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或依上開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報稅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註明「二次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惟逾期仍應以書面申請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所說明,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降低遺產稅負效果,所以近年來申請案件有逐年增加趨勢,惟在申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如部分財產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雖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已非被繼承人之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係無償取得,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將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前段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應以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列報其妹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經本局以不符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父已失業無所得,其妹就讀大學之所有相關費用皆由其負擔,應准予認列其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云云。經本局復查決定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甲君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甲君主張列報其妹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於法無據,仍應剔除該筆扣除額,全案業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並進一步指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且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者才有資格申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最多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如果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後之餘額在上述限額內列報,另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教育學費是不可以申報扣除的,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07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該分局提醒,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須就補繳之應納稅捐按日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於107年7月31日開始辦理退稅,經統計本局本國民眾第1批退稅案件約計84萬餘件,總金額126億2仟萬餘元。
本局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第1批退稅日期為107年7月31日、第2批107年10月31日、第3批108年1月18日。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採用「網路申報」及利用「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
(二)107年5月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方式及稅額試算「書面確認」之退稅案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未留退稅帳戶者,將以寄發退稅憑單方式退稅,受退稅人可在有效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本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直撥退稅方式,不僅可以節省往返奔波及排隊等待的時間,又可享有方便與安全的多重好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而財政部會在每年12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以一家5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3萬元(16.6萬元x5人=83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之合計數74.8萬元(免稅額8.8萬元x5+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該差額8.2萬元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所提醒,納稅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不因 106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僅施行4天而按天數比率適用,主要係考量有利納稅者而從寬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
本局近期查核發現,甲診所係以提供醫美服務為主要醫療項目之皮膚科診所,具有極高知名度,105年度申報自費收入偏低且診所進貨金額高於申報收入金額,研判甲診所隱匿執行業務收入,本局進一步掌握診所負責人A君及配偶銀行往來帳戶有多筆且持續性現金存入情形,案經A君認諾該銀行現金存入部分為診所之自費收入,遂核定補徵A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100萬餘元,並以漏報裁處罰鍰50萬餘元。
本局特別呼籲,診所等執行業務者應據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如有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106年度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1日發布,執行業務者、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其他所得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得依上開成本及費用標準申報106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該所表示,為合理反映人事費用及維護租稅公平,對於未依法設帳而採財政部所訂費用標準申報之執行業務(其他)所得者,106年度因應勞動基準法新制實施,於周休二日上班致增加人事費用,如已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以及給付員工薪資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可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06年度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聲明書」及受影響之薪資費用相關資料並切結屬實,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其適用之費用率為規定之費用率加1%(不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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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罹患精神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可檢附手冊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若無前揭證明文件,則須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28,000元,國稅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檢附乙君於A醫院診斷證明書主張乙君為長期慢性精神病患者,應符合規定云云。經國稅局向A醫院確認乙君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出具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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