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因該個人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出售土地取得之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其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君、乙君及丙君於8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及丙君分別出資380萬元及19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103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50萬元予乙君、1,075萬元予丙君,案經本局核認乙君及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獲取之利益分別為1,770萬元(=2,150萬元-380萬元)及885萬元(=1,075萬元-190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708萬元及354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所獲利益,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扣除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實際取得成本為原則,若有藉由「低價買進,高價抵稅」方式來規避及逃漏綜合所得稅,將遭補稅及處罰,甚至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刑事偵辦,不可不慎。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等11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捐贈予A政府之納骨塔僅成本6,300,000元,卻取具B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20,000,000元列報捐贈扣除額,除遭補稅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其刑事責任,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本局按甲君所漏稅額計算罰鍰469,000元,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其已繳納之處分金40,000元,裁處罰鍰429,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類似情形未以實際取得成本申報捐贈扣除額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訂於106年12月27日上午9點至12點及下午2時至5點(共2場)在該分局辦公大樓7樓禮堂舉辦「106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申報暨免填發作業(含網路)講習會」,歡迎民眾踴躍報名參加,講習課程完全免費,請至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s://www.ntbca.gov.tw/ )講習會專區報名參加,名額有限,額滿為止;現場不提供紙本講義,請於講習會前3天至該局網站/講習會講義下載運用。
講習報名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電話04-7274325分機841姚小姐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彰化分局服務管理課 姚玉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取得利益年度之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將該地登記於乙君名下,嗣乙君於102年間以1億3,000萬元出售該土地,乃按甲君出資比例分配價款1,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扣除其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46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640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甲君主張,系爭款項之性質應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而非其他所得,經國稅局以甲君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出售系爭土地取得之款項,係其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之代替利益,而非甲君直接因出售系爭土地所取得之對價,核其所得性質應屬債權之實現,按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購買土地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個人如因出售土地而獲得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利益年度列報所得。民眾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在外地就讀子女,其所繳交之宿舍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租金支出扣除?
本局說明: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亦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惟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注意承租人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且就讀於國內學校方有適用,若為納稅義務人之其他受扶養親屬或非就讀於國內學校則不得列報。另外,申報房屋租金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納稅義務人得善用該列舉扣除額,以達到節稅之效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取得利益年度之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將該地登記於乙君名下,嗣乙君於102年間以1億3,000萬元出售該土地,乃按甲君出資比例分配價款1,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扣除其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46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640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甲君主張,系爭款項之性質應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而非其他所得,經國稅局以甲君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出售系爭土地取得之款項,係其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之代替利益,而非甲君直接因出售系爭土地所取得之對價,核其所得性質應屬債權之實現,按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購買土地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個人如因出售土地而獲得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利益年度列報所得。民眾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租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將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出租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購買出租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倘未能逐項舉證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扣除必要費用。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出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有短漏報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還要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扣繳單位如有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給付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單位者,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該項作業申報方式自106年1月1日開始,可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惟逾期申報及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案件,則不適用網路申報。
該分局說明,網路申報迅速又方便,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若於申報期間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每日尚有5次上傳更正機會,省時、便捷又安全,籲請各扣繳單位在辦理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時,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家中扶養之親屬,領有醫院開立之重大傷病卡,可不可以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列報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該檢附的文件,僅限身心障礙手冊,或經精神衛生法規定專科醫生開立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所以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子女」始得列報扣除,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所繳納大專以上院校之學費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若實際發生之教育學費不足25,000元者,則以實際發生金額為限;另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減除該補助金額後,在25,000元之限額內列報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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