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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4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外銷損失。其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外銷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第2款規定,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並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取得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某海事工程公司,於數年前購入3艘船舶,帳列固定資產,採平均法提列折舊,前幾年因景氣不佳,營收下滑,公司不得已申請暫停營業,船舶遂閒置港邊,然疫情期間,船運海上服務需求增加,閒置的船舶行情瞬間水漲船高,公司將之出售,產生高額的資產處分利益,公司計算出售損益時,未將停業期間船舶按年提列之折舊費用自未折減餘額中扣除,致高報未折減餘額、低報該資產處分利益及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70萬餘元,補稅30萬餘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屬具獎勵金性質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1年6月30日結束,提醒營利事業適時檢視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所得情形,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更正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之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某間食品加工製造的公司,將其自行產製的加工食品,無償提供給往來廠商作為年節贈禮,該公司已於贈與客戶時依時價開立發票,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卻誤以該「時價」金額列報於「其他費用」,引發後來補稅的問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延至本(111)年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說明並整理下列常見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多加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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