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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985)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8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故營利事業應提示根據真實事項造具之會計憑證及帳簿表冊供稽徵機關查核。…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符合規定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者,得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本局表示,本局轄區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1千1百萬元,經本局以上開金額為A公司依約向委託封裝測試廠買回剩餘原料之價款,該原料縱有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報廢,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辦理報廢,而非逕行列報其他損失-進貨合約損失,否准認列。…
  財政部於11月22日發布解釋,營利事業因自身股權交易(如庫藏股交易損失)或其對子公司淨值變動致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如未按持股比例認購子公司發行新股)等事項,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處理,產生之借方餘額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仍有不足,該不足數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為促進產業創新,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就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必須取得確實單據,並依收入及費用金額計算限額申報所得稅。如以銷貨為目的,全年銷貨淨額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者,以不超過全年銷貨淨額千分之4.5為限。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送禮,在申報所得稅時,此類支出應列報「交際費」項下,並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限額,不得列報為其他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本(106)年6月1日截止申報,但如果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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