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境外公司,操控買賣價格並短漏報所得之情形,甚至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實質上屬境內銷售之交易行為,轉換為假外銷之交易模式,再辦理零稅率退稅,藉此逃漏稅捐。 該局轄內甲公司於洽定銷售貨物(銷售額1億4,000萬元)與境內乙公司後,甲公司為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乃安排設籍於免稅天堂地區之境外A公司(主要股東成員與甲公司完全相同)先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數日後甲公司再與境外A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由甲公司以6,000萬元報運出口貨物至香港地區給A公司,並辦理出口退稅,A公司復於短期內,將上開貨物從香港地區以1億4,000萬元出口至臺灣給乙公司。惟查,上開甲公司出口與乙公司進口貨櫃之貨櫃內容、重量皆相同,再深入查核發現,該批貨物在香港地區僅卸櫃及貨物搬運,並未作加工、組裝等事宜,實質上,該批貨物係由境內甲公司銷售與境內乙公司,應為甲公司之國內銷售額1億4,000萬元,卻透過虛偽之安排,除短漏報銷售額8,000萬元外,又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且將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利潤移轉為境外A公司之收入及利潤,規避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