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發票未蓋專用章 若不補正連續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未依規定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係違反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如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該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 人薪資所得課稅,
但仍應注意員工須確有加班事實,且營利事業應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
該局指出查核 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列報加班費36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2倍,經詳細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3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
如無加班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得不償失。(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隱名與人合夥購買土地,嗣後出售土地之利得非屬土地交易所得,應計算其他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將土地登記他人名下,嗣土地出售,對納稅義務人而言並非出售「土地」,因此,納稅義務人所分配之價款依所得稅法的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得其於數年前與乙君等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而以乙君名義登記,嗣於96年間出售與第三人,售地價款扣除佣金及土地增值稅等,餘款依原出資人之出資比例,分次分配價款,甲君因而獲取四千餘萬元之利益,核屬甲君其他所得,歸併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稅額1千餘萬元。
甲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經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往往誤認出售的是合夥之土地,已經繳交土地增值稅,何以再核課其他所得。
其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是可以免納所得稅。
但納稅義務人與人合夥購買土地,並未將土地辦理產權過戶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記在他人名下,提供資金的隱名出資者對購買之土地並沒有所有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之要件,僅有請求出名之土地所有權人交付持分價款之權利,
因此,對於隱名共同出資購買土地者,於土地轉售與他人時所獲取之利益(售價-成本費用),依稅法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了補徵稅款外,並另依規定處以漏報稅款的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有這種情形,一定要主動申報,以免被補稅又處罰。
【稅務快訊】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之支出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
納稅義務人李先生詢問:過年期間,其與家人到寺廟祈福並點光明燈,該筆費用於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能否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事,
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擔任公司董事,亦有可能遭限制出境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司清算期間,若欠稅達200萬元以上時,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清算人出境。倘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公司亦未選任清算人,其為股份有限公司者,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因此,依公司法登記的董事,勿以為自己不是負責人,就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應注意公司清算時,有無選任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以免因公司欠繳稅捐遭限制出境,影響權益。
【稅務快訊】法拍農地拍定時不符農用縱嗣後補強仍應課徵土增稅。
(苗栗訊)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拍定時未作農業使用,縱於拍定後改善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是法拍農地倘於拍定時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並經核發使用執照,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該筆農地於拍定當時既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要件,其於拍定移轉時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上網買國外軟體 你得申報5%稅
聯合報2011/06/07╱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民眾上網向國外公司下載音樂、遊戲等軟體,只要購買金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民眾必須自行向國稅局申報繳交百分之五的營業稅,被抨擊為不便民。 記者徐世經/攝影
你知道這項規定嗎?如果你上網向國外的公司或網站購買音樂、遊戲、應用程式等軟體,只要金額超過三千元,就必須另外到國稅局申報繳交百分之五的營業稅。
網路日益普及,愈來愈多民眾透過網路交易。目前民眾上網向國外公司或網站購買物品,例如皮包、衣服、書籍等,金額超過三千元,只要貨物運抵海關,消費者在通關時必須另付百分之五的營業稅。
不過,如果民眾向海外公司下載音樂、遊戲等軟體,因為不是貨品,不必通過海關,稽徵機關就無法代課五%的營業稅。
因為國稅局課不到這筆營業稅,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上網向國外購買軟體,金額超過三千元,民眾必須自行向國稅局申報繳交百分之五的營業稅。不過,這項規定引發不少民眾抨擊擾民。
國稅局官員說,這項規定回溯到四月一日實施,不過,到目前為止成效不佳,大多數分局、稽徵所繳稅件數掛零。官員表示,從繳稅情況觀察,顯示這項措施「有待宣導」。
官員說,國稅局不會逐筆去查稅,但如果民眾或國外公司被檢舉逃漏營業稅,消費者還是要負起逃漏稅的責任。
很多民眾聽聞上網下載音樂、電影或遊戲軟體,超過三千元還要自己去繳營業稅,都很詫異。多數人的疑問是,「售價不是已經含稅了」、「為何要買方去繳營業稅」。此外,就算要繳稅,到底要何時繳、怎麼繳,國稅局也沒說清楚。
國稅局官員解釋,只要外國公司在國內沒有營業場所,買方就必須負責繳稅,因為民眾購買軟體的售價是「未稅價」。官員說,國稅局課不到國內沒有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的營業稅,而營業稅本來就是買方負擔,因此繳稅責任就落到買方身上。
官員舉例,民眾到便利商店消費,售價內含百分之五營業稅,等於業者先代收這筆稅金,再幫民眾把稅繳給政府;外國公司若在國內沒有營業場所,就無法比照辦理。
官員說,營業稅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每期的次月一到十五日要申報;假設交易日期是四月十日,買方要在五月一日到十五日到國稅局繳稅。
【稅務法規】327中部地區強震 地方稅務局主動勘查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3月27日中部地區強震,臺中市傳出零星災情,部分房屋遭受毀損,基於愛心辦稅,稅務局將依各區公所、消防局等機關通報及蒐集新聞、媒體報導等相關資料,主動勘查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因遭災害侵襲受損,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另外,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地價稅全免。另房屋判定全倒或不堪使用,經核定房屋稅全免者,房屋基地之地價稅亦同步准予免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除該局主動辦理減免外,納稅人也可以自行檢附房屋受災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所轄分局提出申請;申請減免地價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所轄分局提出申請或利用該局網站線上申辦。
【稅務快訊】納稅義務人倘僅因舊房地屋況複雜出售不易因素,致須出售因「換屋」購買之新房地,應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排除課稅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因其有換屋需求,原計畫先買入新房地後出售舊房地,嗣因舊房地屋況複雜出售不易,新房地貸款又無力償還,致須改出售新房地,誤認此種情形應屬於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排除課稅規定,旨為照顧民眾換屋需求,對於所有權人出售新購房地者予以排除課稅,僅限於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為前提。又因「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須檢附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方可排除課稅。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倘於100年6月1日以後,有銷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不動產,而尚未辦理申報者,請儘速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菸品營業稅 每包增1元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22 03:32 am
銷售菸品的營業人要注意了,9月1日開始,菸品健康捐(20元)須納入營業稅基計徵營業稅,每包菸的營業稅將增加1元。財政部指出,業者自9月1日起販售香菸,須改變發票開立方式,並注意不要短計菸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指出,今(100)年元月26日營業稅法修正後,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應納入營業稅稅基,行政院並核定自9月1日起實施,之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不可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應直接以菸品定價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假設菸品售價(即定價)是65元,已內含菸品健康福利捐20元。9月1日前,營業稅額是以「菸品定價」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即【(菸品定價65元-健康捐20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2.14元】;9月1日前,一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營業稅為2元。
100年9月1日起,因計算營業稅額時不得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同樣售價65元的菸品,其營業稅為【菸品定價65元÷(1+稅率5﹪)×稅率5﹪=營業稅額3.09元】。9月1日以後,一包定價65元的香菸內含營業稅為3元,較先前增加1元。
此次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範圍涵蓋國產及進口菸品在內,因此,菸品進口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時,除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及菸酒稅外,100年9月1日起也要再加計菸品健康福利捐後,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提醒業者,100年9月1日以後,凡是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都不能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直接以菸品定價(已內含2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計算營業稅。
財政部強調,營業人如果未依法調整銷售菸品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並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導致短漏報營業稅額者,將會被按漏稅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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