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扣繳憑單內容申報錯了,該怎麼辦?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日暨例假日,順延至101年2月6日截止,各申報單位請務必把握時效,早申報早安心,可避免逾期受罰。
另為利網路申報憑單作業,春節假期仍援例照常全天候開放,申報人可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如憑單申報後始發現內容有錯誤時,除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外,並應依錯誤情況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一、採人工方式申報者:
(一)所得人國民身分證資料填寫錯誤,應檢附
1.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原申報扣繳憑單第3聯(存根聯)。
3.更正後扣繳憑單第1聯(報核聯)。
(二)給付金額、扣繳稅額填寫錯誤,應檢附
1.帳簿及正確金額之證明資料,如薪資印領清冊或收據、租賃契約書等。
2.原申報扣繳憑單第3聯(存根聯)。
3.更正後扣繳憑單第1聯(報核聯)。
4.原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第2聯。
5.更正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全份。
6.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更正、註銷明細表。
7.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更正、註銷明細表。
二、採媒體申報者:
(一)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更正者,應彙送全部資料,國稅局可直接受理抽換原申報的媒體資料。
(二)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錯誤申請更正者,可循上述人工申報之方式辦理。
三、採網路申報者:
(一)在申報期限屆滿前發現錯誤,得透過網路一天最多5次(含申報次數)更正申報資料。
(二)在申報期限屆滿後始發現錯誤申請更正者,可檢具網路申報回執聯及相關證明資料,循以下2種方式之1辦理更正:
1.剔除所有網路申報資料錯誤部分,並將錯誤部分依人工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2.剔除所有網路申報資料,並依人工或媒體申報程序辦理後續事宜。惟如採媒體方式辦理更正者,須彙送全部申報資料,不可僅送錯誤部分資料。
國稅局籲請各申報單位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10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不但省時、便利,不受假日不收件影響,申報截止日前如發現錯誤,可隨時重新上傳辦理更正,減少稽徵機關及申報單位許多不必要的困擾。
【稅務問答】軍教人員於101年取得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各類補助金等是否應課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已自101年起恢復課稅,南區國稅局表示,軍教人員如有屬100年間應給付的休假或生育等補助,或中小學教師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鐘點費,如遲至101年才給付時,相關所得仍可適用100年免稅優惠,持續享有免稅。
但延後給付的所得,不包括100年的年終工作獎金與考績獎金。
因按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而軍教獎金歷年均於農曆春節前10日一次發給全國軍教人員,以100年年終工作獎金為例,係於101年1月13日發給。
該局提醒軍教人員,有關該獎金應併入取得年度(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於10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或職工福利?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台南市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特別指出,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稅務問答】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時應如何辦理申報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納稅義務人(即不動產原所有權人)銷售上揭不動產時,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不動產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例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之不動產所有權人,銷售座落於新北市板橋區之房屋,應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稅務問答】公立或健保特約護理之家安養費中屬醫療相關費用可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資訊來源: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
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之規定,就安養費中屬醫療行為收費部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再說明,反之,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份之收費(例如:一般日常生活護理費、 照顧服務費及伙食費等),則不符合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條件。
【稅務問答】扣繳單位給付資遣費如何計算應扣繳所得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
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100年12月13日公告101年度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 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6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6個月,則以1年計。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資遣乙君,於101年1月2日給付乙君資遣費,如乙君在甲公司有3年6個月年資,則退職服務年資以4年計。
若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500,000元,因未逾定額免稅676,000元(169,000元*4),故乙君所領取之資遣費,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
倘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900,000元,則其免稅額度為788,000元(676,000元+224,000元/2),
甲公司應以其餘額112,000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乙君應將112,000元併入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稅務問答】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近來接獲○○公司會計電話詢問,該公司以國內各量販店、百貨業等發行之禮券,做為犒賞員工之三節禮物,其購買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按「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依上開規定,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聯絡人:葉淑芬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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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稅務問答】如何列舉對總統候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對自己心目中理想的總統候選人或政黨捐贈政治獻金,要如何列報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
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合計總金額,在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20﹪、且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額度內,都可以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接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也就是說從去年100年5月20日至今年101年1月13日止,都可以對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捐贈,但只有在100年12月31日以前的捐贈,
才可以列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101年度的捐贈,則要等到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列舉。
該局舉例說明,在高科技產業工作的甲君及配偶乙君,100年分別捐贈給某總統候選人6萬元及4萬元,對某政黨又分別捐贈10萬及2萬元,其100年度全戶的綜合所得總額有2百萬元。
則在101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扣除多少捐贈費用呢?甲君及乙君對政黨及總統候選人,共捐贈了22萬元,雖然沒有超過所得總額20﹪(即40萬元)的限額,但卻超過20萬元,所以只有20萬元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
該局提醒,請民眾保存好捐贈收據,以利在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的時候能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華僑須申報海外所得嗎?有無重複課稅問題?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台南市吳先生來電詢問,他的小孩長年在美國工作、繳稅,具華僑身分常回國探親,是否須申報海外所得,這樣算不算重複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
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前項居住者認定條件係所得稅法針對課稅所為規定,與個人是否具有華僑身分無關;實務上,稽徵機關將有設有戶籍且當年度在境內居住1天以上者,視為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條件。
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或甚至免稅者,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而訂定,
只有少數所得很高但繳稅過低且同時符合
海外所得≧100萬元?
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四項要件,才須繳納基本稅額,不會有重複課稅的狀況發生。
【稅務問答】免稅發票如中獎是否可以兌獎?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梓官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因購買免稅商品所取得之發票非屬上揭不能兌獎之範疇,因此該免稅發票如中獎,仍可於兌獎期限內,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前往領取中獎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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